15歲少女遺物發現私密片 34歲狼師「鮑魚拿來」逼拍裸照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從事音樂教學工作,2023年與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交往期間,多次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及私密影像供其意淫,甚至以「鮑魚拿來」、「不要在那邊偷滑」等露骨言語催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從事音樂教學工作,2023年與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交往期間,多次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及私密影像供其意淫,甚至以「鮑魚拿來」、「不要在那邊偷滑」等露骨言語催促。少女雖配合拍攝,但同年底不幸過世,家長整理遺物時驚見女兒的不雅影像,憤而報警。臺北地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陳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相關影像及犯案用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有傷害與竊盜前科,2023年5月間與15歲少女交往時,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多次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及私密影像,甚至親自拍攝。陳男不僅觀看少女的下半身特寫,還要求少女自慰入鏡,並在少女自拍時對其親吻、撫摸,行爲極爲不堪。
少女雖盡力配合陳男的怪癖,但同年7月後,陳男仍持續以訊息催促少女拍攝影像,甚至以「鮑魚拿來」等語施壓。少女過世後,家長整理遺物時發現女兒的自拍影像,憤而提告。檢警搜索陳男住處,查扣其手機並勘驗,發現從2023年5月至7月間,少女至少拍攝了10部不雅影像,畫面令人不忍卒睹。
陳男在庭上全數認罪,並請求輕判及緩刑,坦承對少女犯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然而,法官認爲陳男犯行情節重大,且未能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不宜給予緩刑。
法官指出,陳男犯案時已34歲,並非年輕識淺、血氣方剛的年紀,明知少女心智發展未臻成熟,仍爲滿足私慾拍攝其性影像,嚴重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此外,陳男拍攝的性影像數量不少,若給予緩刑,恐難使其心生警惕,阻絕再犯。
法院最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陳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其犯案用手機及少女的性影像檔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