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國3狂飆176公里?法院揪警計算方式「匪夷所思」判無罪
臺中烏日警方去年抓張姓、詹姓男子在國道3號狂飆競速,經檢方起訴主張2人時速達176公里涉犯公共危險;法院卻發現,警方非以距離除以速度方式計算速率,而用Google Maps行車時間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計算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詹男及李男(通緝中)2023年1月24日在彰化車聚,得知臺中市區有飆車競速活動,25日凌晨1點多分別開車進入苑裡交流道,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競速飆駛,後又在臺中龍井區中華路2段繼續來回競速,涉嫌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嫌。
臺中地院審理時,張、詹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不清楚時速多少,到中華路也只在旁邊看沒參加競速。詹的辯護人說,詹車速雖較快但未釀道路損壞、壅塞,且檢方起訴時速176公里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也無競速畫面,相關新聞資料警方也說僅是噪音問題。
法院查,根據張、詹行駛國道31公里,花費14分36秒,時速約127公里,與起訴書所載時速176公里相距甚大,且2人當時均無交通違規紀錄,是否真有飆速行爲已令人存疑。
法院也發現,檢方起訴所載時速176公里,是以烏日分局警員推估計算,但警方計算方式卻是用Google Maps顯示行車時間與3輛車行車時間,換算速度倍率得出1.605倍後,再乘上國道3號最高速限100公里,推估其等時速達176公里。
法院疑問爲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的一般速率計算方式,警方則說,以正常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會有倍數差,才用最高速限110公里乘以倍速差,他們針對高速公路部分移送。
法院認爲,警方無法合理說明論證基礎,又在無客觀證據下,直接用最高速限110公里計速,令人匪夷所思,加上監視器影像也不清楚。
法院說,檢察官僅憑證詞、關聯性不明的新聞資料,還有依據不明度計算方式就起訴,實嫌速斷,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