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人花600多萬全款買商鋪爛尾 開發商要求補交2倍房款

1萬元/平方米全價購買的商鋪,在爛尾幾年後完工時卻被開發商要求每平方米再補交2萬元才能交房,這令江西景德鎮的童先生等35名購房戶無法接受。

樂平市新城廣場農貿商城,下面是商鋪,上面是住宅。受訪者供圖

房屋爛尾期間,購房者曾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確認了商鋪購買行爲的真實合法性,但依然多方維權無果,法院生效判決遲遲不能執行,他們拿不到本應屬於自己的商鋪。

35人斥資600餘萬元買下9間商鋪,遭遇爛尾7年

2014年,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了樂平市新城廣場農貿商城,“房子是下面有商鋪,上面是住宅。”童先生介紹,2014年7月,包括他在內的35個人一起與慶達地產簽署購房協議,共計購買了9個商鋪。

“樂平市作爲一個縣級市,當時房價也就是兩三千元,商鋪的價位也不高。”童先生表示,他們購買的價格是每平方米1萬元,面積約600多平方米,當時雙方簽署了購房合同,35人支付了全部房款,還進行了網籤。

“合同說的是2015年11月底交房,但沒想到的是,大概2015年初的時候,這個項目爛尾了。”童先生介紹,實際上,該項目停工時主體已基本完工,僅剩一些掃尾工作,但這一停工就是好幾年,直到2022年才復工並很快完工。

商品房買賣合同。受訪者供圖

35名購房戶訴至法院確認權益,獲得勝訴卻遇執行難

據童先生介紹,因爲項目爛尾停工時基本已完工,“我們擔心房子的權屬出現變故,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童先生說,他們希望通過訴訟形式,依法確認他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並判令開發商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童先生向記者提供了兩份分別宣判於2016年10月和2017年3月的判決書。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以彭女士爲代表的15人及以王女士爲代表的20人均與江西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前者購買4間商鋪,後者購買了5間,雙方約定所購商品房單價爲每平方米10000元,兩份判決中涉及房屋面積共計668.32平方米,總金額6683200元購房款均通過轉賬方式匯入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預售監管賬戶。雙方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將該商品房驗收合格,並交付買受人使用。之後,被告向樂平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了網上籤約,但未按照合同將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雖然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辯稱,其利用職務之便用公司的房屋以買賣的形式爲其個人借貸做擔保,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最終兩個案子法院均判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被告按照約定從2015年12月1日起按購房款數額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交房止。

據童先生介紹,官司勝訴後,他們曾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於2017年12月裁定稱,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登記、房產登記、企業登記等情況予以查詢,未發現可供本院執行財產。法院約談申請執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財產線索或被執行人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在限期內提供,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遂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所購房產被銷售方出租,並被要求補交2倍房款

“項目是在大概2022年上半年復工的。”童先生介紹,由於原本已基本完工,他們遂在項目復工後即向法院遞交了繼續執行的申請,但程序一直沒有啓動。而項目很快就完工了,而且一完工開發商方面就開始招租。

購房者買的商鋪已被租出去。受訪者供圖

“2023年3月17日,我們發現我們購買的鋪面有人正在裝修,才知道已經被租出去了,當時還報了警。”童先生講,當時警方說既然法院已經判了,按照法院判決處置即可,而當他們找到開發商交涉此事時,卻被告知,需要他們每平方米補交2萬元房款,否則不能把房子交付給他們。對方稱房子市場價漲了,他們能以3萬的單價銷售出去,然後把錢退給童先生等購房人。

“就算是房地產最景氣的時候,我們這裡的商鋪也就是個1萬多,怎麼可能賣到3萬?”童先生說,原本已經支付全款簽了合同還經過法院判決確認的事情,對方居然提出這麼離譜的交房條件,加收原合同房價的兩倍,是公然的違法行爲。

在購房人的多方維權交涉中,銷售方告訴他們,這些鋪面是由該項目的承建方出租收錢的,因爲開發商欠了承建方的錢還不上,“這就更離譜了,開發商欠別人錢,用我們的資產去抵債,這是什麼道理!”童先生說。

童先生提供了多名購房人與開發商及承建方負責人交涉時的錄音,據稱其中一名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表示,處理此事有兩個方案:一個是購房人補交每平方2萬元,按3萬元單價購買,他們會積極進行備案;另一個是如果買不起就退本金,由開發商再銷售。

童先生表示,在完工前後他們多次找到法院要求執行,但法院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口頭告知他們是政府的意思,“但是後來市長接訪,我們去反映這事,市長也說法院既然判了,就按法院判決處理。”

開發商迴應稱雙方購買關係是購房合同抵押借款,當地法院未做迴應

那麼,當事開發商就此事作何迴應呢?

“他們是用購房合同抵押做的借款。”就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到了江西慶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先生,希望他就童先生等購房人所述情況做出迴應,但這位負責人不願詳細說明,當記者追問具體是怎樣的借貸關係時,對方不再作答,掛斷電話。

而後,記者試圖從樂平市人民法院進一步瞭解此事,但該院執行局兩名負責此事的負責人和法官均表示不便做出迴應。

購房人迴應“抵押借款”說法:“我們沒同意做借款”

那麼,抵押借款是怎麼回事呢?

“我們當時沒有同意做成借款,就買了房子。”該起事件的另一名購房者彭女士表示,當時該項目開發商資金確實出現了問題,曾提出向他們借款的事,“我們本來跟開發商也不熟,但樂平市也不大,他們就找過來了。”

彭女士稱,當時開發商確曾提出借款,但處於風險的考慮,他們並未同意,而是採取了對自己利益保障更爲穩妥的方式,購買該項目的商鋪,“這個項目位置也比較偏,就當時的房價水平,我們以每平方米一萬元購買也是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彭女士說。

彭女士認爲,儘管有這樣的前情,但最終他們是合法的買房,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隨後法院也判決確認了購房行爲的合法有效性,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和動機,開發商的這種毀約行爲都是不合法的。她希望開發商和當地法院都能依法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以維護他們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開發商做法涉嫌違法,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恢復執行,也可向消協、住建部門反映

“開發商的做法顯然涉嫌違法的。”就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雙方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是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買賣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商鋪的定價,並未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雙方存在公平真實的交易,另外雙方並未達成借貸的合意,且雙方買賣合同已經由法院進行確認有效,開發商應當按照判決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

付建認爲,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義務,又將商鋪另租給其他人,侵害了原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停工幾年並不是因爲購買人的原因,開發商拒絕履行義務,缺乏誠實信用,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無視了法律的權威。

付建說,原購買方的商鋪買賣合同已由法院判決爲有效,現商鋪已經施工完成,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購買方可以按照原判決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查封、扣押房地產的財產,以督促開發商及時履行合同義務,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應當積極配合購買方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並賠償遲延履行的違約金。開發商將房屋租給他人,侵犯了購房者的合同在先權益,購房者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要求開發商停止租賃行爲,賠償損失;購房者還可向消費者協會、住建局等部門反映解決此事。(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