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月撞5次車 男子專挑酒駕車主碰瓷獲刑3年多

32歲的男子許某專挑凌晨駕車碰瓷酒駕車主利用車主不敢報警解決的心理,索要“賠償”。4月29日,北青報記者獲悉,三中院終審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2018年2月至6月間,許某在北京大興區密雲區、通州區順義區等地駕車故意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以被害人酒駕爲要挾,利用其不敢報警依法解決的心理,索要事故賠償款共計9.7萬。

公訴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對許某的5起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

庭審中,許某否認實施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辯護人認爲該起事實爲一次正常的交通事故,許某當時已報警,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爲。此外,許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並且許某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被害人對許某表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

順義法院一審審理認爲,許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經查,許某雖稱自己報警,公訴機關根據其供述調取了相關報警記錄及出警民警證言,但該記錄及證言無法與其所稱報警的事實建立關聯。並且到案後,並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既不能認定爲自首,也不能認定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鑑於許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後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許某申請撤回上訴,故三中院終審裁定準許許某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