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萬第二預備金二度送審再遭退回 花蓮縣府尊重將提覆議
花蓮縣府第2預備金提案,在程序委員會中2度遭退。(王志偉攝)
花蓮縣議會今天召開程序委員會,其中審議縣府提送的第2預備金6千萬元提案,縣議會財政小組召集人黃馨表示,去年財政小組決議就提醒縣府要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二備金,非改個說詞重提,不合程序;縣府秘書長顏新章表示尊重議會決議,修正後將提覆議案。
縣議會本月初第7次臨時會審查縣府108年度二備金,議長張峻依據財政小組審查意見,表示去年臨時會財政小組就已附帶決議,要求縣府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動支二備金。因縣議會下週一將召開定期會,因此縣府將第二預備金案於今天程序會中提出再審。
縣府秘書長顏新章率局處首長列席,議長張峻等多名程序委員出席,二備金再次引起熱烈討論。財政小組召集人黃馨表示,預備金是救命錢,重要時刻才能使用,若有需要常態使用,就應編入預算。
議員莊枝財同意表示,預算法70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31條也有明文規範,從縣府已支用的二備金項目,包括補助警消、宗教等同性質早由各局處編列預算。
但也有議員支持縣府重新提案,經法制單位釐清法條後,議長張峻決議退回,顏新章表示接受議會決定,會提出覆議案,盼議員屆時能夠支持。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須在30天內提出覆議案,議會收到後15天內要做出決定。覆議案審查後,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成,就維持原決議案,若未達三分之二,不維持原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