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孩丟放鞭炮引燃車輛

本報訊(記者 陶琛 通訊員 樑婷)9歲的小男孩丟放鞭炮引燃車輛,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依法判決小男孩的父親賠償車主車輛維修費79688.7元、鑑定費5000元,共計84688.7元。

2024年1月28日,小明獨自經過原告甄某的車輛時,將鞭炮丟進該車輛前部的防撞樑空隙裡。此後3分鐘左右,該車輛前部起火,導致整個車輛受損。甄某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因保險公司發現是人爲導致該車輛受損而不予賠付,故未能成功理賠。後甄某找到小明的父親劉某,就該車輛損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未成功,甄某遂將該車輛先行送往4S店,鑑定起火原因並進行維修估價。後甄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對該車輛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受損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和事發現場路邊的監控均可看到小明向受損車輛前部的防撞樑空隙丟放了一個物體,雖然其父親劉某不認可小明向該車輛丟放了鞭炮,但是根據小明經過該車輛時手中一直有點和丟的動作,以及視頻中鞭炮燃放的聲音,從高度蓋然性足以認定其向該車輛前部的防撞樑空隙裡丟放的是類似鞭炮的物體。丟放後3分鐘左右,該車輛便起火,此段時間內沒有其他人員、車輛或物品再次觸碰到該車輛,且該車輛已經在該地停放了6個多小時,再結合4S店所認定的該車輛排除自燃的可能性之結論,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是小明丟放鞭炮導致該車輛起火。出具鑑定的4S店是甄某進行車輛日常保養的4S店,也是專業的汽車銷售、機動車維修、汽車配件銷售公司,具備對車輛維修進行估價的能力,甄某已經支付的鑑定費,也是因車輛損失導致的必要費用,甄某有理由一起追償鑑定費和車輛維修費。劉某在經過法院明示之後未提出鑑定申請。小明的行爲導致甄某的車輛受損,因其系未成年人、無獨立財產,且劉某未盡到監護職責,故賠償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劉某承擔。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