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部分子女不認可遺囑,我方起訴繼承的訴訟破局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1930 年,劉建國與王秀蘭結婚,婚後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爲劉宏宇、劉明亮、劉超羣、劉大全。劉大全於 1997 年去世,劉悅是劉大全的女兒。
(二)房產情況
1999 年,劉建國通過軍隊房改成本價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證書,該房屋登記在劉建國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目前房屋處於空置狀態。
(三)人物去世情況
2005 年 11 月 9 日,王秀蘭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2013 年 3 月 11 日,劉建國去世。
(四)遺囑相關
二被告主張劉建國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並提交了公證書。遺囑表明劉建國願將一號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部分,在其去世後全部遺留給兒子劉超羣個人繼承,同時要求劉超羣保證二女兒劉明亮、孫女劉悅隨時可居住和使用所遺房產部分。遺囑附件寫明剝奪劉宏宇全部遺產繼承權。二原告對公證遺囑提出質疑,劉悅申請複查,公證處維持了公證書;劉悅向北京市公證協會投訴,因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協會不予受理。訴訟期間,法院調取了遺囑公證接談筆錄及遺囑錄像,筆錄顯示劉建國頭腦清醒,自願辦理遺囑公證,遺囑內容由公證員代書,公證人員進行了告知及詢問,各方均簽字。遺囑錄像顯示劉建國立遺囑及查看內容的過程,其明確表示房屋給劉超羣繼承,劉超羣要允許劉明亮、劉悅居住。二原告認爲立公證遺囑過程中劉超羣在場違法,申請鑑定錄像中部分聲音是否爲劉超羣聲音,因檢材語音有效音節數量過少,鑑定機關退案處理。庭審中,劉超羣申請證人孫麗出庭,孫麗稱王秀蘭生前表示要將房屋留給劉超羣,二原告對此證言不予認可。
二、爭議焦點
(一)繼承方式
本案一號房屋繼承應按照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原告劉悅、劉宏宇主張法定繼承,認爲劉建國和王秀蘭生前均未留下有效遺囑,一號房作爲二人遺產應由原被告共同繼承。被告劉超羣主張遺囑繼承,認爲Y 號公證書合法有效,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由其繼承。被告劉明亮認爲自己對父母照顧最多應多分,但同意按遺囑進行。
(二)遺囑效力
劉建國所立公證遺囑及附件是否有效。二原告質疑遺囑效力,認爲立遺囑過程存在違法情形;被告劉超羣認爲遺囑合法有效。
三、裁判結果
確認劉建國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劉悅繼承10% 份額、由劉宏宇繼承 10% 份額、由劉超羣繼承 70% 份額、由劉明亮繼承 10% 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繼承人資格
劉宏宇、劉超羣、劉明亮作爲被繼承人劉建國、王秀蘭的子女,是合法繼承人。劉大全早於被繼承人去世,其女劉悅可作爲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二)王秀蘭遺產繼承
王秀蘭生前未留有書面遺囑,也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有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所以其去世後所留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即劉建國、劉宏宇、劉超羣、劉明亮、劉悅均享有對王秀蘭遺產的繼承權。
(三)劉建國遺產繼承
根據劉超羣提交的公證遺囑及其附件,以及法院調取的遺囑公證接談筆錄、遺囑錄像,還有北京市某公證處對劉悅複查申請作出的公證複查決定書可知,劉建國生前所立公證遺囑及附件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立遺囑過程中,公證人員對立遺囑人進行了相應告知及詢問,公證遺囑程序合法,不存在脅迫、欺詐情形,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因此公證遺囑及附件合法有效,劉建國所留遺產應按照遺囑內容予以處理,對於二原告要求確認遺囑部分內容無效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四)劉宏宇繼承權
因劉建國在遺囑附件中明確表示其遺產不留給劉宏宇,法院尊重被繼承人意見,對於劉建國遺產,劉宏宇不享有繼承權。
(五)遺產分割方式
對於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的遺產部分,劉超羣及劉明亮表示其應多分,但並未就其主張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採信,原則上採取平均分割的方式處理。一號房屋屬劉建國、王秀蘭夫妻共同財產,王秀蘭去世後其對房屋享有的50% 份額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劉建國去世後其對房屋享有的 50% 份額及其從王秀蘭處繼承的遺產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處理,即劉建國對於一號房屋享有的份額由劉超羣繼承,劉超羣要保證劉明亮及劉悅的居住使用權。劉明亮要求按照遺囑繼承,主張其對一號房屋享有的權益,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將按照劉明亮意願將其享有的部分判由劉超羣繼承。綜合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情況,最終確定劉悅繼承 10% 份額、劉宏宇繼承 10% 份額、劉超羣繼承 70% 份額、劉明亮繼承 10% 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中,對於遺囑相關證據的收集務必全面且細緻。像本案中,不僅要獲取公證書,還需深入挖掘遺囑公證接談筆錄、遺囑錄像等關鍵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充分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這些證據相互印證,有力地支撐了遺囑的效力,爲案件勝訴奠定堅實基礎。
(二)法律程序合規性審查
密切關注遺囑設立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合規性。從公證人員的告知義務履行,到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認,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嚴格審查。確保遺囑在程序上無懈可擊,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遺囑效力受到質疑。本案中,公證遺囑程序合法,成爲法院認定遺囑有效的重要依據。
(三)應對質疑的策略
面對對方當事人對遺囑效力的質疑,要有充分的應對策略。一方面,積極協助當事人收集反駁證據,如本案中針對原告對劉超羣在場違法的質疑,通過鑑定機關的退案處理,間接削弱了原告的質疑力度。另一方面,對於公證機構的複查決定及相關回復,要合理運用,強調專業機構的權威性,增強己方觀點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