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雲法院快速化解2597畝農用地糾紛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隨着農村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和現代農業的快速發展,農村土地經營權規模流轉的現象逐漸增多。但在實踐中,因承包方經營不善等原因未能按時繳納土地流轉費引發村民集體訴訟的現象也隨之增加。日前,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密雲法院”)快速化解涉46戶村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爲2597畝閒置農用地的盤活流轉奠定重要基礎。
2015年8月13日,某村村民屈某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約定屈某將其承包的5.7畝土地出租給村經濟合作社,租期40年,租金爲每畝每年1000元,從第六年開始每五年遞增50元。合同簽訂後,村經濟合作社又將土地租賃給某鄉村旅遊開發公司,但受各種因素影響,該公司陷入經營不善的困境,對承包土地一直未予開發,土地處於閒置狀態。自2022年起,該公司未再向村經濟合作社繳納租金,合作社也因此無力向屈某等村民支付租金。
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屈某向密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經濟合作社支付承包費39970元。庭審中,村經濟合作社認可其拖欠租金的事實,並表示本村和屈某情況類似的還有45戶,共涉及2597畝農用地。另查明,2023年8月,村經濟合作社曾將某鄉村旅遊開發公司訴至密雲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由鄉村旅遊開發公司向村經濟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金、土地佔有使用費、管理費、山場及果樹佔有使用費。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本案中,屈某已將涉案土地交付村經濟合作社使用,現雙方均認可村經濟合作社未按合同約定向屈某支付土地流轉費的事實,故依法判決村經濟合作社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屈某土地流轉費39970元。案件判決後,該村村民以此爲參照陸續提起訴訟,密雲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快速審理,成功化解該批涉及2597畝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村民與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背後,隱藏着四十多戶村民、村經濟合作社以及鄉村旅遊開發公司三方之間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經調查發現,涉案土地被承包後一直未得到開發,長期處於撂荒狀態。該批關聯糾紛的快速化解,不僅有效保障了屈某等村民的合法權益,也幫助村經濟合作社及時高效地收回了閒置農用地,爲後續涉案土地的盤活與流轉奠定了重要基礎,充分發揮了司法對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有效保護的服務作用。
編輯 甘浩
校對 翟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