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東區茶街醉倒人行道 小黃駕駛強拉上車慘了

臺北地檢署。(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年約30歲的許姓男子,2022年間凌晨在東區茶街餐廳對面人行道酒醉坐臥,而高姓計程車駕駛見狀,不顧對方揮手示意不願搭車,強拉上車並跳錶漫無目的搭載許男遊走,直到許男轉醒拒絕付車資並報警處理。臺北地檢署調查後,日前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起訴高男。

此外,許男身上財物遺失,控告高男涉竊盜罪,但檢方認爲尚乏充分證據證明高男竊取財物,徒以許男片面指述內容,實難遽入高男於罪,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高姓男子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經判決4年有期徒刑確定,於2021年3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豈料,他竟不知悔改,在2022年清晨,駕駛計程車經過東區茶街餐廳,見許姓男子酒醉坐臥對面人行道,認爲有賺取車資機會,不顧許男已揮手明示不願搭車,仍於4點15分許趁許男酒醉無力抵抗之際,徒手強拉許男起身並將其送入車輛後座,當即開始跳錶計時暨漫無目的搭載許男遊走。

檢方查出,高男駕車直到許男於4點20分許醒轉,察覺身處陌生車輛,遂出口質問高男並於仁愛路前自己開啓車門離去。高男見狀上前索討車資,但遭許男拒絕而未果,旋駕車離去,許男趕緊報警處理。

檢方認爲,高男明知許男無意離開原地,仍強拉他上車,藉由其獨立掌控的車輛箝制許男行動自由,復恣意將許男載往遠處,如非即時醒轉,稍晚身處何方猶未可知,堪任許男確已落入高男實力支配下而喪失行動自由,且此情不因許男斯時酒醉昏沈而有異。

檢方認爲,高男所爲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且他另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爲累犯,請法院依刑法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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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