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證實了!周玉蔻蔡玉真限制出境原因曝 判刑1年半有逃亡之虞
▲名嘴周玉蔻(左)與蔡玉真(右)涉誹謗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1999年「晶華緋聞案」女主角,一審各被判刑1年6月,且均被合議庭限制出境、出海防逃。(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名嘴周玉蔻今(29日)中午打算搭機出國,在桃園機場被航空公司拒發機票,反而是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開給她1張禁止出境處分書,臺北地院今傍晚證實限制周出境、出海,因周和名嘴蔡玉真涉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日前均被北院判刑1年6月,合議庭認爲2人有逃亡之虞,因此直接下令境管。
北院指出,周玉蔻、蔡玉真涉犯起訴書起訴罪名,有卷內事證可佐,並經北院於本月(11月)26日分別判刑1年6月,可認2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指出,周、蔡2人被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役之刑,又有一定社會經歷及充足之資力,而趨吉避凶爲人之常情,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應逕予限制出境、出海。北院表示,只是限制被告2人出境,但如果違反禁令,不用移送北院。
▲前中國小姐張淑娟(右)告名嘴周玉蔻(後方左2)涉犯加重誹謗、《個資法》等罪。(圖/記者黃哲民攝)
周玉蔻、蔡玉真2人2022年公開指稱,1988年中國小姐后冠得主張淑娟,是1999年時任總統府秘書長蔣孝嚴的「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認爲2人爆料內容與事實不符,怒告2人涉犯加重誹謗、《個資法》等罪嫌。
北院合議庭認爲周、蔡2人不實爆料,並揭露張淑娟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使全臺灣甚至全球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致使張無端跟緋聞、攀附權貴、利用特權等誹謗言論永遠連結,造成名譽、個資難以挽救、彌補的損害。
合議庭指周、蔡2人爆料前沒向張淑娟求證,犯後無真誠悔悟、態度不佳,本案爆料行爲同時觸犯前述2個罪名,本月(11月)26日從重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2人各1年6月徒刑,可上訴。
周、蔡2人爆料生涯首度被重判,若就此定讞,因無緩刑、將須坐牢。北院合議庭隨即依《刑事訴訟法》第93-2條第1項第2款「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規定,逕行限制周、蔡2人出境、出海,並通知境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