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成白老鼠?專家憂再生醫療法附款許可過鬆
立法院近期將就《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但醫師、藥師意見不同,國民黨立委林爲洲(中右)、立委陳椒華(中左)偕同藥師公會上月召開「再生二法,應落實專業分工,嚴謹規管」記者會,呼籲政府應調和相關專業團體間的歧見,以讓所有相關專業領域人士都能有所貢獻,才能完整保障民衆的健康。(本報資料照片)
再生雙法日前通過初審,其中較具爭議的《再生醫療法》,多項條文仍待朝野協商,專家雖認同整體修法方向,但憂心《再生醫療法》的附款許可規範太鬆,讓醫療機構在不是很確定有效的情況下,就提供再生技術治療,病患恐有被當白老鼠的疑慮,呼籲立法機關在朝野協商前,廣泛聽取各界意見。
臺灣藥學會理事長康照洲指出,藥品變成產品必須取得藥證,若在沒有完全的臨牀試驗之下,就提早上市使用,必須取得附款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這如同疫苗的緊急使用授權(EUA)。《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中,包括第5、6、9、10、16、17都與附款許可有關,相關條文多達6條,已是非常嚴格的規定,不過《再生醫療法》的附款許可,卻顯得有點簡陋。
根據《再生醫療法》草案第9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這些條件包括:1.治療危急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或醫療器材、2.經執行人體試驗結果,證實其安全性及初步療效、3.提供不含基因改造或轉殖之人類細胞及其衍生物之細胞治療。
康照洲認爲,相關條文的第2、3款有疑慮,若不是很確定有效,就提供治療,可能延誤病情,雖然恩慈療法也是在沒辦法之下開放使用,但恩慈療法不能收費,醫院僅能收手術費、行政費等,而細胞治療動輒上百萬,貿然開放,恐出現病患成爲白老鼠的爭議。
一名不具名學者指出,相較《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的條文則較嚴,要求完成2期臨牀試驗,經審查具初步療效,才能附加附款,核予不超過5年的許可。再生雙法一邊很嚴,一邊卻很鬆,這會導致業者都往鬆的地方跑。
該學者認爲,若法規要鬆,衛福部應把條件說清楚,例如再生技術初步療效的依據是要引用國外文獻、醫院自己做,或是可以引述其他醫院的人體試驗數據等,將第9條訂得更嚴謹,讓大家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