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轉手 弄錯「土地漲價總數額」觀念多噴77萬稅金

▲看屋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105年上路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近期有民衆受贈房地後轉手,弄錯「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認定的觀念,多噴77萬元稅金。

稅務人員指出,張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其父親贈與之房屋、土地各1筆,並由張君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再於113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

由於張君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其父親持有土地期間所產生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爲減除項目,經該局審覈後剔除,國稅局另查得張君受贈取得該土地時,曾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未列報費用,給予追認減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因受贈後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房地合一稅率35%,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系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爲課稅所得額。

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之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