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所得稅協定籤35個 財部續拓助雙邊經貿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協定夥伴國居住者未於我國構成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取得之營業利潤,可於我國享有免稅待遇;自我國取得符合規定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享優惠扣繳稅率;於我國提供受僱勞務取得之報酬,倘符合適用協定所訂要件者,於我國得享免稅待遇;由於所得稅協定系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我國居住者於協定夥伴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協定夥伴國享受相同協定利益。再者,倘雙方主管機關適用協定產生爭議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相互協議程序,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解決,消除或預防重複課稅爭議。

財政部補充說明,爲響應淨零碳排目標,我國協定夥伴國居住者企業倘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平臺,出售其持有國外減量額度所取得之所得,爲我國來源所得,可於我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提供之減免稅措施。例如,倘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參採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內容,且是項所得符合該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者,出售碳權交易之所得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於我國免稅,可避免該所得於我國及協定夥伴國雙重課稅情形。

財政部強調,由於所得稅協定提供上述合宜減免稅措施機制,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有助打造我國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又依所得稅協定互惠適用原則,我國企業於協定夥伴國從事上述經貿活動取得之所得,可對等於協定夥伴國享有減免稅待遇,避免雙重課稅負擔,提升我國企業競爭力,有助臺商全球佈局。財政部將持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促進經貿發展及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