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用特別預算作假帳?財政部:有意混淆視聽
特別預算均依預算程序辦理,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財政部表示,特別預算系由各業務機關評估後依預算法及各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均須經立法院審議,並就各委員及黨團所提預算提案進行處理,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且亦受審計機關審覈監督,並無規避之情事。往例遇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亦以特別預算方式辦理,如92年度至93年度因應嚴重呼吸道症候羣(SARS)之防治及紓困編列特別預算、98年度因應全球金融海嘯編列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復爲提振經濟,於98年度至100年度編列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劃特別預算,相關經費亦多采債務舉借支應。
財政部也強調,爲因應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國家重要基礎建設及提升國防安全,編列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疫後強化經濟等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預算數,均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納計長期債務,無規避舉債上限情事,嚴守財政紀律。
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逐步改善,我國中央政府長期債務比率已由101年底36.3%下降至111年底29.3%,109年度至111年度因全球肺炎疫情未見緩解,各國皆採擴張性財政政策,我國爲因應國內外環境變動與挑戰,編列特別預算協助民間經濟發展,110年度及111年度惠譽、穆迪及標準普爾等三大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均給予我國債務管理高度肯定。
近期熱議的軌道疑慮,財政部也再次說明,重大公共建設舉債支應,符合代際負擔公平。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疫後強化經濟特別預算等,均有其必要性。且公共建設得以政府投資方式帶動國內經濟成長,進而增裕政府稅收,提升財政量能,形成良性循環,爰前瞻建設以舉債籌措財源,其建設資產亦將留供後代承接,造福後代子孫,符合代際負擔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