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天心公安:租賃房屋有這些情形的,不得出租

7月22日,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發佈關於 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關於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爲進一步規範全區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並規範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佈)《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通告如下:

一、規範要求

(一)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爲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向社會公衆提供住宿服務的租賃房屋,應當按照旅館業進行治安管理,並依法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傳銷、賭博、吸毒、 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需進入租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不得拒絕或阻礙。

(六)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不符合規定的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七)租賃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屬於違法建築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出租人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同時對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至轄區公安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

(三)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責任。

三、房屋承租人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將房屋轉租或轉借給他人的,應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報告;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或拆改室內設施,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五)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治安責任。

四、法律責任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 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責任。對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出租房屋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 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五)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未按規定報告。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六)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危險物品。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 危險物品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七)未獲公安許可擅自經營。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旅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 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法予以取締。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等上位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2024年7月22日

瀟湘晨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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