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爆9年 判八仙樂園連帶賠償
2015年八仙塵爆求償案,最高法院26日判決八仙樂園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本報資料照片)
2015年造成重大死傷的「八仙塵爆」求償案,最高法院26日作成3件指標性判決,認定八仙樂園須負《消費者保護法》的連帶賠償責任。由於終審各庭對此見解沒有歧異,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法院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可就八仙樂園遭假扣押款項獲得賠償。
八仙樂園由總經理陳慧穎與瑞博及玩色公司簽約後,出租部分場地由2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在2015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活動,活動進行時,因色粉噴撒濃度過高,電腦燈位置未防止與色粉接觸,引發粉塵閃燃現象,進而產生塵爆事故,致參與活動的楊姓、王姓及林姓民衆受傷,3人各提求償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分3案、不同庭審理後,楊的部分,判決八仙樂園免連帶賠償,但王及林的求償部分,各判決八仙須與呂忠吉等人連帶賠償。案經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理,針對八仙樂園連帶賠償部分,因沒有法律歧異見解未提案大法庭。
但八仙樂園總經理兼負責人陳慧穎連帶賠償部分,經提案大法庭後,民事大法庭26日裁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爲2年,被害人提求償訴訟因逾2年時效,陳慧穎不須與八仙樂園連帶賠償確定。
其他部分,民事第八庭認爲,派對活動區域與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且活動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此外在入場門票上,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午後優惠票或彩色派對票,都可獲得相同服務,且在服務人力及設施上互通並用,彩色派對宣傳也可以使用八仙的名稱,八仙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定,活動發生塵爆事故,危險超出一般消費者的合理期待,應由八仙公司承擔該危險造成的不利益,但高院判決免連帶賠償,或是未考量八仙抗辯無過失可減輕賠償責任的部分,都不符合消保法規定,都判決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