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長官下令不署名公務員可拒絕執行
▲公務員未來可拒絕長官沒署名的命令。(示意照/記者陳亭伃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長官下達命令必須在書面上署名,相關責任由長官擔負,若長官不署名,公務員可以拒絕辦理。
初審條文新增,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之權利」,公務人員提出辭職申請時,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上級機關在收到辭職書後30天內若未處理,視爲同意辭職,辭職將自動生效。
此外,原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若認爲違法,有報告的義務;該長官如認爲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必須服從。
這次修法則新增長官必須署名的規定,可保障公務員的權益,若長官不願署名,公務員可拒絕執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郭芳煜指出,以後簽了名以後就知道是誰下的命令,有任何問題的話就知道是誰的責任。
同時,因過去公務人員在休職、停職、留職停薪期間的身分難以釐清,新修法也改成,公務人員在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能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