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後就離家漠不關心 想到悲慘童年就傷心!準免養這款老母

母親在她出生後就因離婚而離家,自此對她漠不關心,她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遭孩子指控,在他出生後就離家,不僅對他未曾關心,也沒支付過扶養費,他自幼與祖父母生活,多由住家附近的親族救濟始得生存,3餐無以爲繼時,僅能前往他人家中搭夥,國小4年級因腹膜炎住院15天,竟是祖母跪求醫師才能倖免於難,當時母親也都沒聞問,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的孩子指出,母親從他出生一直到成年,均未曾扶養過他,讀國小時因爲腹膜炎住院,母親也僅到醫院探視1小時,沒有照顧他就離開,直至他大學二年級時,他因爲疾病以及窮困,前往拜訪母親尋求協助,但母親徹夜未歸,後來得知竟是去賭博,之後雙方就斷了聯繫。

孩子的父親指出,孩子滿月竟帶回去由阿嬤照顧,費用也是阿嬤負擔,當時他與小萱都沒有工作,直到孩子國中一年級,他纔回去照顧,剛開始他有跟小萱相約要回去看孩子,後來就只有他回去,直到1995年離婚後,小萱就未再一起生活。

孩子的叔公到庭證稱,孩子在滿月後就帶回來給阿公、阿嬤照顧,孩子的父親偶爾會回來,但是他不曾看過小萱,孩子是由阿嬤做手工賺錢扶養,孩子父親有拿錢回來,小萱則是沒有,從頭到尾都是阿嬤在扶養。而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小萱的孩子在年幼時,極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要求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小萱的孩子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