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逾30日未退款 遭罰120萬元

公平會指出,《傳銷管理法》賦予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且明訂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

據公平會調查,東森全球公司於2020年11月至110年9月底受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有百餘件未於法定期限辦理退出退貨,影響傳銷商權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