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2月24日,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民用航空法是規範民用航空活動的基礎性法律。現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曾6次修改過部分條款。
修訂草案共15章255條,對現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較爲全面的修改完善,旨在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
明確強化安全保障
在強化民用航空活動安全保障方面,修訂草案有針對性地作出了相應規定。
爲治理“機鬧”行爲,修訂草案授予機長在特殊情況下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權力,以列舉方式對擅自開啓航空器應急艙門、在航空器內尋釁滋事,以及散佈關於民用航空安全的謠言等擾亂民用航空運輸秩序的行爲作了明確禁止性規定。
爲進一步加強民用機場保護,修訂草案明確規定依法劃定民用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禁止在保護區域內從事影響機場淨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爲,並明確要求民用機場具備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防範和處置能力,依法配備必要的探測、反制設備。
爲強化飛行保障,修訂草案規定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等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實時掌握民用航空器飛行動態;用於空中交通服務的設備應當滿足開放運行條件。
修訂草案還完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經營性通用航空企業准入條件,確保民用航空運營主體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能力。
爲強化民用航空安全保衛,修訂草案增設專章對民用機場公安機關的安全保衛職責、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的制定和備案、航空人員等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等作了明確規定。
促進低空經濟發展
促進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發展,是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
一是明確國家鼓勵發展通用航空,加快構建通用航空基礎設施網絡,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
二是拓展通用航空業務範圍,允許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部分定期運輸業務;整合簡化通用航空企業准入審批程序,將現行的經營許可證和運行合格證兩項行政許可合併爲統一的運營許可證;明確對通用航空業務實施分類管理,進一步增強市場活力。
三是促進通用機場發展,在“民用機場”一章中專設“通用機場”一節,對國家統籌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協調發展、省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進通用機場建設以及組織編制通用機場佈局規劃等作了規定。
四是保障低空經濟發展對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確劃分空域應當兼顧低空經濟發展需要。
加強保護旅客權益
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對旅客權益的保護。
在“公共航空運輸”—章中專設“旅客權益保護”一節,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公佈其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並明確告知旅客、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及時發佈信息通告並做好旅客服務工作、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投訴的受理處理和反饋等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等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計劃,事故發生後有關方面按照計劃做好家屬援助工作。
三是統一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使國內國際航空運輸事故中的旅客、貨主能夠按照相同的標準獲得賠償。
強化國家權益保護
修訂草案完善涉外法律關係制度設計。
一是強化與相關國際規則的對接融通。根據我國參加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最新修改情況,明確了電子運輸憑證的法律效力,調整了關於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行李貨物損失,以及旅客、行李、貨物延誤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免責事由等制度。參考《關於外國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公約》(1952年羅馬公約)的最新修改情況,將航空器承擔相關責任的時間由發動機啓動到關閉修改爲所有外部艙門關閉到任一外部艙門開啓,加大了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度。
二是強化對我國國家權益的保護。明確有關涉外關係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