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好友“順風車”,出了事故誰擔責?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戴鍾玲 記者 嚴君臣)高高興興地搭上朋友的“順風車”,誰料發生交通事故二人都受了傷,那麼這場事故該由誰來“買單”呢?2月8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並最終通過調解由保險公司賠償27萬餘元,駕駛人賠償4萬元。
徐某與張某系朋友關係。2023年10月的一天,徐某搭乘張某駕駛的摩托車,與劉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發生碰撞,致徐某、張某受傷,兩車損壞。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劉某負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劉某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劉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5萬餘元。
通州法院審理認爲,徐某無償搭載張某屬於“好意同乘”行爲。張某作爲車輛駕駛人,對搭乘人徐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由於並無證據證明劉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經調解,某保險公司賠償徐某損失27萬餘元,張某賠償徐某4萬元,並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應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於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爲。“好意同乘”作爲助人爲樂的善意利他行爲,對於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於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調解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損失,也有助於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