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個人稅 資誠:應留意落日條款
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度全面實施後,從原來分類所得分開徵稅改爲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類所得以年度綜合累進徵稅。
爲減少衝擊,舊法時代的一次性獎金可除以12個月後,另按中國大陸稅務總局公佈的速算表計稅徵稅,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累計;此外,針對提供給包含臺灣人的非大陸籍員工住房、餐飲、子女教育等津貼可不計入薪資累計課稅的規定,也將在今年落日。
資誠(PwC)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提醒,2021年將落日的兩個舊規定中,一次性獎金特殊計稅方式是適用所有員工,將對所有員工造成影響;非陸籍員工津貼一般則是針對高管人員,影響人數雖然不多,但影響的卻都是對公司非常重要的人。
段士良表示,臺商應在今年預先評估明年舊法終止後對員工稅後所得的影響,瞭解同業動向與員工想法,再分析是否對薪資結構或員工福利做適當調整,以免人才流失。
舉例來說,若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仍可延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月,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
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則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按年度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公司都是次年年初發放前一年獎金,所以2022年1月1日起員工取得2021年獎金時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在總所得累進的情況下,通常稅負會增加。
考量2021年尚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算的過渡政策,企業可評估將2021年全年獎金分期部份於2021年發放,以降低員工2022年一次性取得獎金造成年度稅率累進的稅負成本負擔。
段士良也指出,企業留才規劃有很多種方式,但不是每一種都合法合規,像是針對非陸籍的高管,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境外部分支薪,但中國大陸跟臺灣情況不一樣,CRS等資訊交換國家與地區有上百個,而且員工來來去去,建議臺商事先做好評估,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