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官宣!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剛剛大冶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大冶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爲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不斷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繼續營造安全潔淨和諧環境,現將大冶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鞭範圍

(一)城區禁鞭區

東界:武九客運專線、獺山大道;南界:金海大道、桑梓路、金井路;

西界:大冶湖2號橋、天子湖、三裡七湖、開元大道、金陽路、銅都大道;

北界:銅源西路、長寧路、羅金路、東港路(含東港路公租房小區)、銅源路、羅家橋大道、羅金路、大棋路。

以上道路整體路面亦在禁鞭之列。

(二)特定場所

非城區禁鞭區下列場所及周邊禁止實施燃放煙花爆竹行爲:

1、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軍事管理區及重要軍事設施;

4、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5、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6、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7、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8、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養老機構;

9、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10、消防重點單位;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事地點。

(三)特定時段

特定禁放時段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1、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

2、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

3、國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紀念日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時間。

二、禁鞭內容

大冶全市所有行政區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在禁鞭區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燃放煙花爆竹(限時定點燃放另發通告除外)。舉辦煙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煙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按照《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提出申請,審查獲批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燃放。

三、禁止燃放的種類

(一)國家《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專業燃放類A級、B級和不符合規定的個人燃放類C級、D級煙花爆竹產品;

(二)非法和假冒、僞劣、超標產品及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產品;

(三)拉炮、摔(砸)炮、擦炮等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然爆炸的產品;

(四)無規則飛行軌跡升空類煙花,如:“竄天猴”、“地老鼠”、“土火箭”等;

(五)加特林等多連發吐出珠類產品。

四、法律責任

單位在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和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特定區域的非特定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在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和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特定區域的非特定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特定區域的特定時間內,燃放規定品種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收繳其規定品種之外的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燃放單位並處500元罰款;對燃放個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爲,由公安、應急、市監、生態環保、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違反本通告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違反禁鞭規定的,先依法處理再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本通告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黃石發佈、大冶發佈

主編 / 馮國棟 責編 / 肖姿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