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球遭對手擊中眼 女怒告過失傷害
男子(黑衣揮拍者)揪女網友打羽球,卻揮球擊中女網友(對面黑衣女子)左眼挨告。(讀者提供/程炳璋臺南傳真)
網路揪團運動蔚爲風氣,臺南市卻發生1件因運動傷害被告的倒楣事件。男子「阿正」(化名)今年3月透過網路約女子「小舞」(化名)打羽球,女方事先聲明不得殺球,不料阿正在一記回擊球揮拍稍快,羽球直接砸中女生左眼,女方怪罪男方不守承諾,男方卻喊冤強調「並未殺球」,雙方協調5個月不成,女子近日提告過失傷害。
25歲的工人阿正3月中旬在臉書上發現有人揪團打羽球,開心響應,與27歲無業的小舞相約到協進國小羽球館打羽球,小舞因較不擅長此運動,事先要求阿正「不要殺球」。
2人在球場隨機找在場不認識的球友組隊,打起雙打,雙方來回揮拍之下,阿正網前一球回擊,羽球意外打中小舞左眼,女方當場跌坐在地,痛到摀着眼睛退場,阿正見狀立刻上前關心。
小舞發現眼前白霧看不清楚,事後到醫院回診治療,她怪罪阿正不守打球諾言,驗傷到警局備案。
雙方經過5個月調解,小舞認爲男方事後未妥適關心傷勢,賠償金額也未達成共識,8月初正式提告阿正涉嫌過失傷害罪。警方受理後,依法函送臺南地檢署。
轉任律師的前臺南地院法官施志遠表示,在運動競技場上的一般運動傷害,司法實務會判斷屬於參與者本來就必須承擔且認知的風險,稱爲「可容許風險」,被認定不構成過失傷害犯嫌。此外,過失傷害重點在於被告有無注意違反義務,本案中男子短暫回擊羽球,可能因瞬間行爲致根本無法避免或難以防範,都可能成爲本案起訴判斷與否的關鍵點。
施志遠表示,過去司法實務上有球友打籃球造成運動傷害,一審判有罪,但二審改判無罪,原因都是屬於正常運動行爲可容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