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總統享院際爭議處理權 成馬英九免罪金牌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泄密、教唆泄密案,臺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圖/記者姜國輝攝)

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後遭檢察官追究涉嫌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泄密案,臺北地院從憲法位階,認爲總統具有院際爭議調解權而得以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若無意外,檢察官鐵定會上訴,但上個月法官作成的釋字第752號解釋,竟成了馬英九的護身符。未來的二審,馬若有罪判決,依照752號釋字中,大法官宣告違憲的解釋意旨,馬英九至少還可以打到最高法院;但如二審再獲無罪判決,則全案就此定讞。至少在訴訟審級利益上,馬英九在今天的無罪判決之後,已可穩定軍心

雖然馬英九獲判無罪,但依據判決理由所指,馬英九是因爲享有憲法上專屬總統的院際爭議處理權,才得以阻卻違法,換言之,對於不具有此項總統專屬權力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而言,已無從解套現任檢察總長顏大和爲黃提出非常上訴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是以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是認爲馬英九102年8月31日有泄密的行爲,只是在刑法上不予處罰而已,至於9月4日教唆泄密部份,則是檢方舉證不足。

依照臺北地院判馬無罪的理由認定,《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換言之,法官唐玥認爲,總統作爲國家元首及憲法秩序內,必須超越黨派,做爲國家一致性及團結付出的中立仲裁者角色。因此在政治上調和鼎鼐,是以當總統處理院際爭執時,包括法律與事實上的爭執,以及潛在、可能發生的爭議,爲使紛爭儘早消弭於無形,馬英九在臨訟時,據此主張總統享有院際權限爭議處理權,是爲法令之行爲而得以阻卻違法。

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整件判決理由即在總統享有院際爭議處理權的架構下進行論述,一審獲無罪判決之後,未來,起訴馬英九的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定會窮追不捨再上訴。但上個月底,大法官會議做成的釋字第752號解釋: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因此,原屬二審確定的泄密案件,馬英九受惠於大法官的最新解釋已吃下定心丸,未來二審時若遭遇逆轉改判有罪的判決,至少他已經立於不敗之地。

檢視地院的無罪判決基礎,在祭出總統專享的院際爭議處理權的同時,似乎在可能引發挺馬與反馬的政治效應之餘,站在安全的地帶,馬英九將柯建銘司法關說案等秘密資料,告知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秘書長羅智強的行爲,雖構成《刑法》泄密罪、違反通訊保障監察法及個資法,但馬英九因行使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可以「阻卻違法」,兩邊都不得罪,只不過,未來這項總統專屬的院際爭議處理權,仍有待二審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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