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羣衆反映強烈、監管風險較大的18類查辦重點,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爲。現將查辦的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東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6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自2022年6月起,當事人在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中,與消費者簽訂了《境內旅遊合同》《出境旅遊合同》《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等系列電子旅遊合同。合同中存在免除經營者在未盡提醒和求助義務、違約等情況下應負法律責任的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東營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經營N-二甲基亞硝胺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8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經營N-二甲基亞硝胺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警告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根據監督抽檢結果,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鱈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且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進貨查驗記錄等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東營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價收取業主電費案
2024年8月,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價收取業主電費的行爲,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根據投訴線索,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於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超出政府定價多收取商戶電費23592.72元。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責令退款通知書》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給商戶。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東營區某購物超市銷售假冒“龍口粉絲”地理標誌產品的商品案
2024年9月,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某購物超市銷售假冒“龍口粉絲”地理標誌產品的商品的行爲,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根據舉報線索,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某購物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君絲寶”火鍋粉絲,標籤標註“龍口粉絲”。“龍口粉絲”是地理標誌產品,執行標準爲GB/T19048-2008。涉案粉絲產品未按照“龍口粉絲”的執行標準生產,不符合“龍口粉絲”地理標誌產品相關技術規範,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擅自使用“龍口粉絲”,易使消費者對產品品質、質量及來源等造成混淆誤認。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河口區某肉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6月,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對河口區某肉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警告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河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某超市經營獸藥殘留超限量的羊肉案件線索追溯,發現該批次羊肉系當事人從利津一個攤販處購進,銷售給東營市某食品公司,該公司又銷售給河口區某超市。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及聯繫方式。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墾利某中醫診所使用劣藥案
2024年5月,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墾利某中醫診所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根據投訴線索,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墾利某中醫診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給患者的藥品龜甲膠、阿膠已經超過有效期,在配藥室陳列的1盒硫酸鎂注射液、1盒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超過有效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5月,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負責的某項目60-66號樓16臺電梯的檢驗報告均已超期,上述電梯均處於使用狀態。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廣饒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僞造廠名廠址、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未經覈准註冊的商品條碼的塑膠玩具案
2024年1月,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廣饒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僞造廠名廠址、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未經覈准註冊的商品條碼塑膠玩具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廣饒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被舉報的兒童玩具泡泡相機及英雄超人。經查,兩種兒童玩具標示的生產廠家均屬僞造,且涉案產品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標示條碼均未經覈准註冊。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以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利津縣某電動車配件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1月,利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利津縣某電動車配件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並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利津縣市場監管局對利津縣某電動車配件部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TDT09Z)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次電動車的“車速提示音”、“導線佈線安裝”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利津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某地產公司違法發佈房地產廣告案
2024年7月,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山東某地產公司違法發佈房地產廣告的行爲,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根據舉報線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山東某地產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微信公衆號上發佈的廣告,含有“項目選址某公園旁,5分鐘舉步湖畔”“沿道路向北駕車僅需4分鐘”等內容,存在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違法行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仙河鎮某商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7月,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仙河鎮某商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仙河鎮某商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款白酒標註了“汾酒”商標標誌。執法人員掃描涉案商品防僞二維碼後顯示無法打開,商品無法追溯,且當事人不能說明提供者,無法證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經查,該涉案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大衆新聞·黃三角早報記者 杜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