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數字平臺應堅持包容審慎的監管態度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作爲後疫情時期的新業態,“直播帶貨”成爲拉動中國經濟的新動能。不過,其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諸多弊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佈的全國12315平臺2020年前三季度統計數據顯示,前三季度,全國12315平臺共接收“直播”相關投訴舉報2.19萬件,其中“直播帶貨”訴求佔比近6成,成爲投訴“重災區”。
與此構成呼應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在官網發佈《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網絡社交、直播帶貨等網絡活動被納入管理。徵求意見稿是爲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進一步規範網絡交易活動,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原工商總局令第60號)基礎上起草的。徵求意見稿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重構了網絡交易監管的內容,明確了網絡交易經營者的權責。
其中,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網絡交易監管的四項原則,即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對不斷髮展創新的網絡交易模式提出了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與交易安全的監管要求。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將監管範圍從電子商務平臺,擴展到爲網絡交易提供經營空間的支持性服務平臺,將社交、直播等提供銷售場所的平臺納入監督管理的範疇。
徵求意見稿細化了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和公示的規定,明確了個體工商戶進行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要求。在市場主體公示方面,其對網絡社交、直播業務的主體公示進行了規定,並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信息公示技術支持、審覈平臺內經營者主體信息變更,區分辦理與未辦理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提出新要求。
徵求意見稿堅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爲最主要的標準,聚焦近年來在網絡銷售相關領域引起廣泛爭議的熱點事件。其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做了較爲全面的規定,特別是在個人信息收集、禁止欺騙誤導消費者、違規評價的技術處理、廣告發送、商品服務搭售、自動續展服務等方面。另外,徵求意見稿聚焦平臺責任,在平臺信息覈驗、報送經營者信息、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完整保存、建立檢查監控機制、平臺處理措施和知識產權公示、信息保存等方面對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做了詳盡的規定。
當然,徵求意見稿仍有尚需完善之處。比方說,徵求意見稿對知識產權糾紛24小時內公示的要求超出了國內許多電商平臺的治理能力,且部分新電商業態不存在首頁面,也要考慮到公示會對商家正常經營活動帶來較大幹擾,並進一步加劇線上線下監管標準的不一致性。再比如,徵求意見稿中有關社交、直播服務信息展示條款存在修改的必要。其中對“售後服務”信息進行展示的要求並不符合行業實踐。另外,爲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對直播內容及日誌信息同等適用“三年保存期限”的要求。
當“萬事皆可播”時代來臨,我們十分迫切需要這樣一部法規的出臺,以維護數字平臺的健康有序發展。由此,《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