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美國環境貿易法案來勢洶洶
美國國會正審議四個與碳邊界調整相關的環境貿易法案,對以輸美貿易爲主企業的衝擊,恐比CBAM更具殺傷力。圖/freepik
在某餐會中,一羣企業家討論無法在臺灣碳交易平臺購買可以與歐盟「碳邊境機制調整」(CBAM)碳稅進行「碳抵換」的問題時,一位企業家輕聲問坐在他旁邊的我,輸美企業是否就少一點風險?頓時,筆者真有點吃驚,心想,美國國會正審議四個與碳邊界調整相關的環境貿易法案,對以輸美貿易爲主及屬於美國中下游產業鏈企業的衝擊,恐比CBAM更具殺傷力。但是,這些企業目前對來勢洶洶的美國環境貿易法案似乎半知半解,更不用說要規劃因應策略,因此撰文簡介美國四個環境貿易法案,及對我國企業的影響,供大家參考。
■美相關法案,殺傷力不輸歐盟的CBAM
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研究及歸納,美國國會於2023年受理四項與碳邊界調整相關的環境貿易法案草案:證明法(Prove It Act),外人污染費法(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清潔競爭法(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市場選擇法(Market Choice Act, MCA)所涉之相關產品範圍,包含鋼鐵及其相關產品、太陽能光電模組及面板、半導體制造等。而臺灣於2021及2022年,皆列爲美國第八大進口市場,且主要歸功於輸入電腦相關產品、積體電路等貨品。可推論對臺灣與半導體有關的中下游產業鏈企業會有衝擊,尤其是直接針對半導體制造業及製程中使用化石燃料的諸多產業之MCA,以徵收進口業者碳稅及聯邦補貼美國企業方式刺激半導體供應鏈重新回到美國,因此,值得臺灣半導體產業鏈業者關注MCA的衝擊。
歐、美提出碳邊界調整政策可服務於多種目的,除減少排放、防止碳外泄,還有刺激其國內工業和外包製造業就業機會等貿易競爭目的。
CBAM計算碳費的產品排放量公式爲:單位產品之碳含量×進口產品數量。此公式看似簡單,但提交「單位產品之碳含量」之前置作業相當繁雜,例如:螺絲製造業者除了要申報生產螺絲的碳排量,還要跟上游廠商取得原物料(如盤元)的碳含量。企業將產品進口到歐盟的時候,需申報相關產品的碳排放量,併購買碳憑證方可將產品進口。2026年CBAM正式實施後,依法規,業者可舉證後扣除在第三國已支付的相關碳費。輸歐企業可關注我國預計於2024年課徵的碳費未來如何與CBAM進行抵扣的細節。
■美將環境議題整合爲貿易競爭政策
不同於CBAM的防制碳泄漏及可與強制減碳機制進行抵扣的機制,美國研議的四個環境貿易法案,最終目的是以國內法規範美國企業與其合作伙伴,共同制定符合美國減低碳排放、使用清潔能源政策的特殊貿易規則。以CCA爲例,設定的邏輯是以美國財政部根據美國企業生產的產品平均碳含量爲基準線,對碳含量超過基準線的進口產品和美國產品均徵收碳費。在2024年和2025年,先適用於能源密集型的原料,從2026年起,產品範圍會開始往下游延伸,如果進口的加工產品中,含有碳稅課徵對象原料一定標準的碳含量,也要被徵收碳費,且碳含量標準還會階段性減少。所以,我國企業若不進行減碳轉型,在國內繳碳費,輸到美國的產品超過碳排標準時,還要被課碳費。
此外,美國MCA擬取消現有的汽油、柴油、商用噴射燃料以每加侖課徵燃油稅的稅制,轉而對使用這類化石燃料之進口商品課徵每噸碳排放徵收35美元的稅,再將稅收設立信託基金,用於基礎設施資金、低收入家庭的能源援助、能源轉型援助、氣候適應和先進能源研發,且有向出口商品的美國生產商提供退稅的機制。MCA在課徵邊境調整碳稅的同時,更爲美國生產商創造競爭環境,顯見其將環境議題整合爲貿易競爭政策的企圖。
臺灣企業因應CBAM及美國環境貿易競爭政策的策略無他,就是紮紮實實踐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第一步,應採取能被取得國際認證單位認可的碳排放量,據以覈算合理的碳稅,也才能規劃適合組織營運及有績效的減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