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公佈能否暫時處分? 司法院:若無牴觸可準用行政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司法院和法務部報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務部報告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行政訴訟法則於第115條爲我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制度上,關於「將來給付之訴」或「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法律依據,並逐一說明其實務見解。記者王千豪/攝影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上週遭立院否決,民進黨政府日前拋出的「預防性權利救濟」,因爲攸關大法官能否在法案公佈前、生效前就裁定暫時處分,而備受關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邀相關部會進行專案報告,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在民事、家事和行政訴訟,都有類似機制。司法院特別強調,憲訴法有「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不相牴觸者可準用」的規定。
司法院的報告,形同認可法律能否在公佈前宣佈失效,將可「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表示,憲法訴訟法作爲法律,其制度變化當然屬立法權的範疇,倘若憲法法庭要違背法理,對尚未生效的憲訴法做成暫時處分,其實就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侵害,更是對民意和民主政治的不尊重,這才叫毀憲亂政、破壞民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司法院和法務部報告昨天送抵立院。法務部報告指出,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行政訴訟法則於第115條爲我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制度上,關於「將來給付之訴」或「預防性權利救濟」之法律依據,並逐一說明其實務見解。
法務部強調,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非法務部主管之法規,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亦非適用上開法規做成裁判之機關,是相關條文之要件、涵攝範圍以及在實務個案之具體適用,本部尊重司法院基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所作解釋,以及法官於個案裁判時本於審判獨立所爲見解。
司法院指出,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爲審理之案件類型,憲訴法尚無直接明文。惟憲訴法第46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從而除憲訴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已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得於性質不相牴觸範圍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司法院表示,暫時處分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之效果,且影響重大,個案是否符合憲訴法所定要件而得爲暫時處分之裁定,以及憲法法庭依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進行法益權衡結果,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是否顯然大於不作成之不利益等,均須由憲法法庭依具體事態判斷。司法院強調,該院職司司法行政,爲維護大法官獨立審判,不便對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呼籲,儘速補提名德高望重的大法官,讓大法官人數符合憲訴法的開會人數,纔是化解憲政僵局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