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深度揭秘:父母故去房屋被佔,起訴開啓分割征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概況
劉勝傑、劉勝慧、劉勝聰作爲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登記在父親劉德賢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的房產依法繼承並均等分割,同時主張劉濤賠償因其佔用該房產造成的損失。原告訴稱,父母在世時通過單位房改房優惠政策購得此房,登記在父親名下,屬於父母共同財產,且子女們均盡到贍養義務。父親於2004年、母親於2019年相繼去世,生前未立遺囑,母親去世後,劉濤未經同意無償佔用房屋,引發糾紛。
被告劉濤同意依法繼承分割,但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繼承90%份額,理由是購房款由自己出資,母親曾在家庭會議上表示去世後房屋由自己居住使用,且後續修繕費用也由自己承擔。劉莉不同意均等分割,稱母親曾提及房屋一半給劉濤,剩餘一半大家均分,若其他原告同意劉濤分得90%,自己也認可。劉芝認爲房屋屬母親個人財產,劉濤應分一半,剩餘部分大家均等分割,同時認可劉濤盡了較多贍養義務。劉芳則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法院查明事實
家庭關係與房產情況:劉德賢與吳秀蘭育有七女,涉案房屋登記在劉德賢名下,產權取得時間爲2006年,劉濤長期與父母同住,現仍居住其中。
遺囑相關情況:劉濤提交劉德賢於2000年11月7日訂立並經公證的遺囑,表明劉德賢將自己在涉案房產中的產權份額遺留給妻子吳秀蘭。公證處接談筆錄顯示劉德賢稱房產由自己出資購買。原告及其他被告認可遺囑真實性。
贍養與出資爭議證據:劉濤提供錄音、收據等一系列證據,試圖證明自己出資購房、對父母盡到更多贍養義務,且母親曾在家庭會議上同意自己繼承90%份額。原告則對錄音真實性、完整性存疑,堅稱房屋爲父親出資,大家都盡了贍養義務。部分被告認可劉濤的贍養付出及創作資主張,部分原告不認可。
房屋估價情況:經評估,涉案房屋總價749.12萬元,劉濤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爲未充分考慮房屋狀況致價值過高,其他當事人無異議。劉濤希望房屋歸己,給付折價款;原告要求平均分割份額,部分被告提出只要劉濤給付50萬元折價款即可。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定劉德賢名下涉案房屋歸劉濤繼承所有,劉濤需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劉勝傑、劉勝慧、劉勝聰房屋折價款各873973元,給付劉芝、劉芳、劉莉房屋折價款各500000元,其他當事人在收到折價款後七日內協助劉濤辦理過戶手續。
四、律師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認定:劉德賢所立公證遺囑形式完備,有公證機關檔案佐證,且各方對遺囑真實性無異議,依法律規定,該遺囑合法有效,確定了涉案房屋在劉德賢去世後的初步歸屬,即歸吳秀蘭個人繼承。這體現了公證遺囑在證據效力上的權威性,爲後續遺產分配奠定基礎。
贍養與遺產分配關聯:法律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之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劉濤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提供諸多證據表明贍養付出,如日常照料、支付修繕費用等,法院據此認定其應適當多分遺產,契合法律精神與公序良俗,保障了盡孝者權益。
證據採信規則運用:劉濤雖主張購房出資及母親同意90%份額繼承,但購房出資證據不足,公證檔案中劉德賢自述出資與之相悖;錄音因不符合錄音遺囑形式要件且內容存疑未被採信。法院嚴格依據證據規則,確保遺產分配基於可靠事實,避免隨意性,維護司法公正。
房產佔有損失訴求判定:在遺產尚未分割確定歸屬前,劉勝傑等原告要求劉濤賠償房產佔有損失於法無據。因爲此時房屋權屬處於共有待定狀態,劉濤居住有一定合理性,並非非法侵佔,法院不予在支持正確維護了法律邏輯與當事人實際情況的平衡。
五、案件啓示
遺囑訂立規範化:被繼承人若想精準實現遺產分配意願,應選擇規範遺囑訂立方式,如公證遺囑,確保形式合法、內容清晰,避免模糊引發子女紛爭,像劉德賢的公證遺囑雖簡短但關鍵作用顯著。
贍養證據留存意識: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義務,在遺產分配時有實際影響。日常照料、出資證據,如醫療票據、生活費用轉賬記錄等,應注意留存,以便糾紛時主張多分權益,劉濤憑藉贍養證據爲自己爭取到有利結果。
家庭溝通協商重要性:家庭會議討論房產分配等重大事項時,應確保全員參與、意見充分表達,最好形成書面紀要並簽字,避免口頭隨意承諾引發爭議,本案因部分子女未參會、口頭表意模糊導致分歧。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在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