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子女訴借父母名買房,法院如何甄別真僞與權衡情理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訴訟雙方訴求

原告吳雁、陳君:

訴訟請求:

判決確認陳剛與陳父(此處應爲陳父,疑似筆誤)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判決全部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50%(陳剛與陳英各出資 50% 購買該房屋)的產權轉移手續。

事實理由:陳剛和陳父爲單位職工,1999 年 6 月 28 日,陳剛出資借陳父名義購一房屋,售價 27225 元。2006 年單位證明房屋由陳剛購買。陳父、陳母去世,子女情況複雜,陳剛於 2012 年去世,二原告作爲其繼承人,與陳父繼承人協商產權轉移無果,遂起訴。

被告陳英等:

辯稱:不同意訴求。陳父與陳剛無借名買房意思,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陳父用工齡購得,且有遺囑分配房產,遺囑繼承案正審理。

陳川補充:房屋是福利分房,父母有資格,改變所有權需父母、房管局同意,單位證明與購房協議矛盾,購房協議和房產證受保護。

二、法院查明事實

陳父、陳母育七子,家庭關係複雜,多人去世,二原告爲陳剛妻女,陳英等爲陳父其他子女及親屬。

1999 年 6 月 28 日,單位與陳父籤售房協議,11 月 17 日房屋登記陳父名下。

庭審中,原告稱陳剛與陳父口頭約定借名買房,各出資50%,因父子關係未書面約定,購房後兩家居住、繳費、裝修,單位開證明認可陳剛購買,有證人證言佐證。被告陳英等不認,稱購房出資是租金性質,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單位證明與購房協議矛盾,遺囑表明無借名買房意思。

三、裁判結果

駁回吳雁、陳君的訴訟請求。

四、律師分析

借名合意認定困境:核心爭議是有無借名買房合意。原告雖稱有口頭協議,但無直接證據,被告不認,在無書面約定且關鍵當事人去世背景下,原告難以舉證,無法形成有力證據鏈支撐借名合意。

產權登記與證據衝突:房屋登記在陳父名下,物權公示有較強效力,被告以此主張產權;原告雖有單位證明、居住使用等證據,可與購房協議、被告主張存在矛盾,削弱原告證據證明力,法院難以認定借名買房關係。

五、案件啓示

重大資產處置書面化:親屬間涉及房產等重大資產,務必籤書面協議,明確產權、出資、約定等,避免口頭約定舉證不能,引發糾紛。

證據收集與管理:當事人維權靠證據說話,購房出資、居住使用、溝通協商等證據要妥善第,確保證據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律程序嚴謹遵循:主張權利要依法依規,瞭解舉證責任,本案原告因證據不足敗訴警示,法律維權需充分準備,避免盲目訴訟。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