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賣成功也要報稅?他沒收買家300萬訂金 少做1件事結果慘了
買賣交易破局所沒收的訂金,需要申報綜所稅。(圖/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一筆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原本談定總價5千萬,但買方繳了300萬訂金後突然不買了,訂金也因此落入賣方口袋,但賣方忘了申報所得稅,遭到國稅局盯上,不僅需要補稅,還得繳交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損失相當慘重。
此事是在民國110年發生,買方無法履約後,由賣方吃下押金300萬,不過這筆收入,賣方並未在110年綜所稅申報,國稅局發現後,賣方除了必須補稅之外,還得所得稅法規定,繳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值得注意的是,若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所得,符合3種狀況之一將免予處罰,包括依規定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在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除此之外,還包括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萬5000元以下,且「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