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園行政園區荒廢18年 監察院糾正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劃」,申請撥用位於該鄉進芬村的舊軍營,迄今18年幾無作爲而遭監察院提出糾正。(芬園鄉公所提供/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劃」,申請撥用舊軍營,但迄今18年幾無作爲,芬園鄉公所與彰化縣政府遭監察院糾正。芬園鄉長林世明18日表示願概括承受,也盼監察院調查定案後,能儘速重啓行政園區計劃;彰縣府強調,會督導芬園鄉公所改善閒置現況。

芬園鄉公所爲解決辦公廳舍空間狹小及停車問題,申請無償撥用該鄉進芬村內的舊軍營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劃」。然行政院同意撥用後,歷經黃麗玲、陳永忠、洪慶章及林世明等鄉長,近18年來仍停留在原撥用狀態,未達預期效益,亦不符撥用用途。

監察委員王麗珍、紀惠容調查認爲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劃」,向軍方撥用的土地閒置形同荒廢,糾正芬園鄉公所執行不力及彰化縣政府督導不周,浪費公帑。

「雖與我無關,但我概括承受。」林世明說,此案爲前鄉長的作爲,他今年向行政院表達爭取開發,但當時監察院已經調查中。鄉公所確實有遷建必要,希望監察院結束調查後,儘快重啓行政園區計劃。

前鄉長黃麗玲指出,當年提出該案後,歷經中央數度政黨輪替及數任彰化縣長對該案態度不一,導致推動困難,現任鄉長已在位第2任,有很多時間可推動,「執政者應有肩膀,不能推卸責任!」

縣府表示,縣府多次協助及提醒芬園鄉公所必須依撥用計劃儘速開發使用,鄉公所撥用取得國有不動產並投入經費辦理公共建設,自應妥善維護管理,不宜任由閒置荒廢,將在接到監察院函文時,要求鄉公所儘速提報興辦事業計劃。

縣府說,芬園鄉公所今年6月提出「芬園鄉行政園區計劃」後,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向地政處申請變更用途,公所應以法定程序完成變更後,才能做行政園區的使用,並辦理後續土地用地編定變更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