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3.2期國產化規則揭曉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國產化內容總計24項,總分由115分提高至120分,分數門檻維持70分;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的計分機制,以自選方式,由開發商選擇項目與在地話比例,單一項目的得分是配分乘上在地化比例;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總計分數,將會累計開發商自選項目得分,至少達70分以上。

其中,水下基礎與風力機機艙組裝以在地化製程多寡給予不同分數;風力機扣件、風力機葉片材料、主要施工船舶海事工程服務、風場主要設施運維服務等項目的執行內容得以彈性選擇。審查階段的佐證資料,也要求提供開發商與供應商合意、符合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的在地化執行內容協議書;在獲遴選至融資到位前,業者簽署行政契約後八個月內繳交有條件商業合約或正式商業合約,融資到位後六個月內,繳交具有完整效力的正式商業合約;融資到位階段,融資到位後六個月內,繳交具有完整效力之正式商業合約。

另外,在主要施工船舶海事工程服務辦理原則中,業者申請時應承諾在行政契約簽署後六個月內提供正式商業合約,並應檢附足以證明使用該本國籍主要施 工船舶「優先承攬協議」,及未能使用該施工船舶之產業關聯執行替代方案,也就是所謂的「補分方案」。

經濟部表示,「補分方案」內容應爲這次政策內容之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項目,且應補足原承諾分數,並依發展核心製造能量及本部指定查覈項目辦理,依規定檢附特定船舶之優先承攬協議及補分方案者,其中序位最前之獲選申請人未於簽訂行政契約後向經濟部檢附承諾使用該本國籍船舶正式商業合約時,應儘速在收到函文後儘速執行補分方案,否則經濟部得廢止序位最前之獲選申請人超出500MW之獲配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