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積金最新調整,2025年起實行!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資金運用情況,對《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68號)進行調整,內容如下:
一、刪除第十條第(四)款“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住住房爲單套住房套內建築面積低於120平方米或單套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44平方米的普通自住住房。”
二、第十六條第(三)款“屬於多孩家庭(三孩以上)”調整爲“屬於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屬於未成年人)”。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防範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受委託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申請經審覈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擁有所有權、性質爲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四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遵循“先存後貸、存貸掛鉤、互助互濟、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重點支持繳存職工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有條件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的認定,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權屬登記爲準。
第五條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
第六條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公積金管委會的各項決策,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管理業務和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等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並對委託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覈。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爲借款申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是住房產權人或其配偶,且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同一套住房存在多個產權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且並非同一家庭的,僅能由其中一個產權人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所有產權人及其配偶應當作爲共同抵押人。
同一筆公積金貸款夫妻雙方均爲借款申請人的,應當確定一個主借款申請人。
第九條借款申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自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證明材料一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收入穩定、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二)已按規定支付首付款。
(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住住房,其規劃用途爲住宅性質,並非寫字樓、商鋪、商用公寓等非住宅性質住房。
(四)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月起,前6個月(不含申請當月)連續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累計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同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爲正常繳存狀態。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按相應規定計算繳存時間:
1.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賬戶註銷提取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明細合併計算。另外,已達到個人賬戶轉移條件的,應當立即將個人賬戶轉移至現繳存地。
2.退役軍人將部隊住房公積金轉入至公積金中心並繼續繳存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部隊出具的繳存明細合併計算。
3.辦理個人賬戶註銷提取後再開設個人賬戶的,繳存時間重新計算。
(五)能夠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抵押物。
(六)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借款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家庭在全國範圍內已使用兩次以上公積金貸款的;
(二)借款申請人家庭在全國範圍內存在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
(三)借款申請人家庭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有兩套以上住房的;
(四)因違規提取或公積金貸款存在違規情形等原因被限制公積金貸款的;
(五)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住住房,其建築結構爲磚木結構;
(六)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住住房是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設定抵押的房產;
(七)僅購買單套住房共有產權部分的(政策性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八)住房交易中,其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爲夫妻關係或父母子女關係的。
第十二條借款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存在以下信用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當前貸款或者信用卡存在逾期;
(二)公積金貸款存在連續逾期3期以上或累計逾期6期以上記錄(且自該筆貸款結清之日起未滿5年)的;
(三)單筆商業貸款或者單筆信用卡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24個月內出現連續逾期3期以上或累計逾期6期以上;
(四)單筆商業貸款或者單個信用卡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60個月內累計逾期12期以上;
(五)信用卡狀態爲呆賬、凍結或者止付;
(六)貸款或信用卡被劃分爲次級、可疑、損失類;
(七)爲他人擔保貸款且未結清;
(八)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因信用卡年費、掛失手續費等產生的逾期記錄,可提供開卡銀行出具的說明或流水明細,經確定爲非惡意逾期的可不納入逾期認定。
第十三條借款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在全國範圍內未曾使用公積金貸款且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的;
(二)在全國範圍內已使用一次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並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的。
第十四條借款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在全國範圍內未曾使用公積金貸款,並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有一套住房的;
(二)在全國範圍內已使用一次公積金貸款且已結清,並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有一套住房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根據以下規定對借款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測算並取最低值,再結合貸款申請時公積金中心資金運行情況對應的流動性風險係數確定最終可貸額度(向下取1000元的整數倍):
(一)不得高於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二)不得高於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根據其個人賬戶繳存餘額、繳存餘額倍數、繳存時間係數綜合確定貸款額度,即: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繳存餘額×繳存餘額倍數×繳存時間係數。
同一筆公積金貸款爲夫妻共同申請的,個人賬戶繳存餘額合併計算。
(三)借款申請人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其計算公式爲:貸款額度÷貸款期數+月應還利息≤月收入×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其計算公式爲:貸款額度÷貸款期數+月應還利息+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月收入×55%。
同一筆公積金貸款爲夫妻共同申請的,綜合所有借款申請人的債務與月收入進行計算。借款申請人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申報登記的計繳工資基數爲準。
(四)不得高於住房總價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住房總價按以下標準認定:
1.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總價以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爲準,裝修費用不納入總價計算。
2.再交易住房的住房總價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應當與購房發票的價格一致)、受託銀行根據貸款風險評估評定的價格兩者中的最低值確定。
3.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總價以工程預算總額、受託銀行根據貸款風險評估評定的價格兩者中的最低值確定。
本條中的流動性風險係數、最高貸款額度、繳存餘額倍數、繳存時間係數等由公積金中心另行確定,報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借款申請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種情形的,最高貸款額度可適當上浮:
(一)購買的住房爲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轉爲再交易住房進行交易的綠色建築商品住房;
(二)購買的住房已認定爲裝配式建築項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轉爲再交易住房進行交易的裝配式建築商品住房;
(三)屬於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屬於未成年人)。
同時符合上述多種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上浮比例由公積金中心另行確定,報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貸款期限應當爲1年的整數倍,具體按以下情況的最低值確定: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貸款期限最短爲1年,最長爲30年;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短爲1年,最長爲20年,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同時貸款期限與自住住房房齡之和不得超過40年;
(三)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物剩餘使用年限;
(四)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相加不得超過65年。
同一筆公積金貸款爲夫妻共同申請的,貸款期限以主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期限確定。
第十八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標準執行。在還款期內如遇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九條爲防範風險、規範管理,需開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品房樓盤,應當由受託銀行先行報送材料申請樓盤備案,對存在不符合銷售及貸款條件的樓盤不允許開辦公積金貸款業務。
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商品住房或已認定爲裝配式建築項目的商品住房,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相關佐證材料。
再交易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不需辦理樓盤備案。
第二十條借款申請人向受託銀行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積金貸款相關申請表格;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家庭狀況佐證材料;
(四)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網籤買賣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由規劃、建設等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或建築施工許可證,或有同樣效力的文件、批文和工程預算表等材料;購買再交易住房的,在貸款放款時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
(五)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首付款憑證;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提供受託銀行確認的首付款憑證、全額購房發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承建商出具的工程款收款發票;
(六)有效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記錄;
(七)相關業務承諾書及授權書;
(八)異地繳存相關證明:符合貸款條件的異地繳存職工在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繳存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及繳存明細。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託銀行自受理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覈、作出貸款風險評估,並將符合貸款條件、通過貸款風險評估的業務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批。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自受託銀行送達材料次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審批。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貸款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受託銀行與借款申請人、其他貸款相關責任人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併到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受託銀行將已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記材料送達公積金中心,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受託銀行指定的專戶。受託銀行應當在收到貸款資金當日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售房方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借款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停發放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的個人賬戶狀態爲封存等非正常繳存狀態的;
(二)借款申請人婚姻狀況、經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變化,對貸款審批結果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存在無法交樓等風險的;
(四)未達到借款合同約定條件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經借款申請人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申請材料信息的,借款申請人可無需提供相應的紙質材料。
第二十七條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業務應當對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公積金中心有權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信息進行覈查,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借款申請人應當配合相關的調查覈實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發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及時以辦事指南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貸款屬於擔保貸款,貸款擔保採取住房抵押的方式,公積金貸款擔保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爲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條抵押房產爲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的,應當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第三十一條購買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應當將本次貸款所購住房的全部份額用於貸款抵押(政策性共有產權住房除外),並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應當提供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方住房作爲抵押,並辦理抵押手續。抵押物價值應當不低於覈定貸款額度時計算的住房總價。
第三十二條抵押物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具有完全處分權利,能對其進行處分;
(二)抵押物所有權完整沒有瑕疵,沒有爭議;
(三)沒有列入徵收、“三舊”改造等範圍;
(四)能在所購住房行政區域內辦理抵押。
第三十三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
第三十四條在抵押期間內,抵押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處分,並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及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應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受託銀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解除抵押。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應當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可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具體計算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借款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衝還貸業務,即授權公積金中心按照約定每月使用個人賬戶的資金直接衝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本息,衝抵順序按照約定執行。當借款人個人賬戶餘額不足時,不足部分從還款銀行賬戶中扣款補充。借款人應當每月在還款日前將當期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還款銀行賬戶。
第四十條借款人在公積金貸款期間可授權公積金中心按照約定使用個人賬戶的資金提前結清貸款或提前償還部分貸款,衝抵順序按照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借款人的個人賬戶存儲餘額用於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正常還款的償還資金,原則上先還利息、後還本金。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造成公積金貸款拖欠的,視爲逾期,對逾期部分,按有關規定計收逾期利息、罰息。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間,借款人可以對原借款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內容包括: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抵押人變更、聯繫信息變更等。
對原借款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前,借款人應當徵得全部借款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同意,如辦理組合貸款的,還應當經商業貸款發放銀行同意,才能向受託銀行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原則上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十五條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抵押物狀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貸款安全。
第四十六條對於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當督促受託銀行及時採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追償貸款。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狀況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或者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當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並配合採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借款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採用僞造變造材料、出具虛假證明、隱瞞貸款申請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
(三)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將抵押物拆遷、出租、變賣、轉讓、贈與、再抵押、離婚析產、設立居住權或作其他處置的;
(四)抵押物損毀不足以清償剩餘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抵押物的;
(五)挪用公積金貸款或者改變貸款用途的;
(六)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而又無人代其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義務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絕爲借款人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義務的;
(八)公積金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未按約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九)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公積金中心利益的;
(十)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抵押人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約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處置:
(一)限期糾正違規行爲;
(二)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
(三)處置抵押物;
(四)存在違規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如未能成功獲取貸款資金,則自發現之日起,一年以內取消其公積金提取與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如已成功獲取貸款資金,在未償還全部欠款或處置抵押物前,暫停其公積金提取、公積金貸款業務,已償還全部欠款的,自償還之日起,三年以內取消其公積金提取與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對於違規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由公積金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情節嚴重的,告知其所在單位;
(六)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如貸款期間連續9個月或累計24個月不依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借款人應當及時結清貸款;在借款人結清貸款前,其所欠貸款的利率於次年調整爲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商業貸款基準利率,如屬浮動利率情形的,按規定上浮利率執行;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簽訂的其他協議的約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受託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借款人、抵押人、受託銀行、公積金中心以及其他協助辦理貸款的個人和單位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五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和公積金貸款業務模式及流動性風險狀況相適應的管理框架,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等指標及時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情況綜合分析和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供需發展趨勢預判,實施預警分級管理,合理確定流動性風險係數,並及時採取相應對策和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資金流動性風險,保證公積金貸款資金充裕,維護繳存職工的貸款權益。
第五十三條根據我市資金運行情況,建立預警分級管理,按照預警由低到高,分爲一級預警(85%≤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90%)、二級預警(90%≤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95%)和三級預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95%)三個等級。
當本市預警等級發生變化且連續三個月高於或低於當前預警等級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資金情況調整預警等級和流動性風險係數,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當達到三級預警時,公積金中心可採用貸款輪候發放等方式降低流動性風險,輪候前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公告或者告知借款申請人,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另行確定,報公積金管委會備案後公佈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中“以上”、“以內”包含本數,“高於”、“低於”、“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從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佛房金管〔2023〕68號)同時廢止。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準。
佛山發佈編輯部
來源:佛山公積金
編輯:陳聰
審校:麥麗敏、陳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