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學校協助華夏銀行爲貸款客戶提供過橋資金 “以貸還貸”雙方對簿公堂
在開通了法人賬戶透支額度後,福清西山學校背上了850萬元的貸款,而這筆貸款涉及的本息經過滾動不斷變大。
福清西山學校的負責人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起初,他們不知道華夏銀行(600015.SH)爲何要他們開通法人賬戶透支,後來才瞭解到:通過學校透支出的錢成爲“過橋資金”,流向該行的貸款客戶,幫其壓低不良貸款率。
華夏銀行的貸款客戶拿到福清西山學校透支所得錢款後,還舊、借新,重新向銀行貸款,新貸得的錢款歸還給福清西山學校,以填補透支。就這樣,各方通過“以貸還貸”“借新還舊”的方式不斷進行資金騰挪。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在此過程中,華夏銀行的人稱這樣違規得太明顯,在其要求下,張先生又找到自己的親弟弟參與“過橋資金”的運作。
直到2015年3月,相關公司未及時歸還福清西山學校透支的850萬元,福清西山學校與華夏銀行之間的“和諧”被打破。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福清西山學校已爲此打了兩場官司。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在爲華夏銀行“週轉”資金的過程中,他們未收取好處費或過橋費等。
1、學校透支出的錢款成爲“過橋資金”
張先生是福清西山學校的負責人,他至今仍在爲一個多年前埋下的“雷”奔走。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從2007年起,爲了福清西山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他們與華夏銀行福州分行及相關支行有業務合作,向該行貸款的金額約6000萬元。
直到2014年,有華夏銀行的工作人員找到張先生,“他們要我們搞法人賬戶透支,這個(透支出來的錢)是他們拿去用。他們暗示我,如果我不幫他們,‘那你的貸款就要考慮考慮嘍’。”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當時,學校無法承受銀行抽貸帶來的後果,而且,華夏銀行方面承諾他們會保證這件事情的安全性。最終,福清西山學校與華夏銀行簽訂了《法人賬戶透支協議》。
有雙方蓋章的《法人賬戶透支協議》顯示,福清西山學校與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簽訂協議,該支行給予該學校2000萬元的透支額度,有效期爲2014年9月30日至當年12月29日。
文件由張先生提供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起初,他不知道銀行這樣操作的目的是什麼,後來才瞭解到:通過福清西山學校透支出的錢成爲“過橋資金”,流向該行的貸款客戶,幫其壓低不良貸款率。
打個比方,A公司向華夏銀行貸款1000萬元,其貸款即將到期但無力償還,銀行就通過福清西山學校透支出1000萬元交給A公司,A公司還貸,再重新向該銀行貸款1000萬元。A公司把從銀行新借出的1000萬元歸還給福清西山學校,再由學校向銀行歸還欠款。
福清西山學校透支出的錢款成爲“過橋資金”,紅星資本局製圖
經過“借新還舊”等一系列操作,只有A公司仍欠銀行的貸款,且這筆貸款不會被記爲不良貸款。
張先生向紅星資本局提供了福清西山學校在華夏銀行的法人賬戶的存款金融交易明細表(有加蓋銀行公章),內有數百筆交易明細,主要爲13家公司提供“過橋資金”。
第一筆交易發生在2014年10月16日。福清西山學校透支借款2000萬元並轉入泉州市永春聯盛紙品有限公司(下稱“聯盛紙品公司”),賬戶餘額爲-2000萬元;同一天,聯盛紙品公司向福清西山學校轉入2筆各1000萬元的錢款,該賬戶餘額變爲0元。
不過,紅星資本局通過天眼查APP注意到,聯盛紙品公司已於2021年6月22日被吊銷,無法找到相關負責人的聯繫方式。
張先生表示,如果是福清西山學校需要使用資金,他們不可能今天借、今天還,“這不是有病嗎?”這些交易都是配合華夏銀行方面操作,他們也沒有相關公司的聯繫方式。
2、法人賬戶現850萬元“黑洞”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在像上述那樣週轉過幾次資金後,華夏銀行的人稱這樣違規得太明顯,拜託張先生找一家控制得住的公司中轉,於是他找了自己的親弟弟(下稱“小張先生”)。
據小張先生向紅星資本局介紹,他是江西省三和綠色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三和農業”)的股東,持股40%。在他哥哥的請求下,他用公司賬戶幫忙騰挪資金,但不清楚具體情況。
有小張先生的幫忙,整個操作流程變爲:
福清西山學校透支錢款——把錢轉到三和農業——三和農業把錢轉給華夏銀行方面指定的公司——相關公司在華夏銀行“還舊借新”,又把錢歸還給三和農業——三和農業還錢給福清西山學校——福清西山學校還錢給華夏銀行。
三和農業加入後的流程圖,紅星資本局製圖
另外,福清西山學校和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又簽訂過一份《法人賬戶透支協議》,透支額度爲1000萬元,有效期爲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3月24日。
不過,“好景不長”,意外發生了。
張先生回憶稱,一般來說,該支行的行長會當面或者電話和他商量,同時,該支行的副行長會發送短信給福清西山學校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向他確認後就會把錢從法人賬戶透支轉出去。
有短信截圖顯示,2015年3月5日,陳某(據介紹其時任該支行副行長)發來短信,短信內容包含福建鳳舞東方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鳳舞公司”)及其公司銀行賬號。
短信截圖,圖由張先生提供
而存款金融交易明細表顯示,2015年3月5日,福清西山學校透支850萬元,轉賬給三和農業;另一份存款金融交易明細表顯示,當天,三和農業向鳳舞公司轉賬850萬元。
不過,鳳舞公司沒能像之前那些公司一樣“爽快地”歸還850萬元。
張先生稱,他後來才瞭解到:鳳舞公司有房產作爲抵押物,華夏銀行方面已爲其做好新貸款的審批手續。而在還舊、借新的過程中,房產需經歷解押、再抵押的過程,在這中間的空檔中,房產被第三方申請凍結,華夏銀行無法向該公司發放貸款。
於是,福清西山學校的法人賬戶出現了850萬元的“黑洞”。
3、鳳舞公司早已被吊銷
在出現850萬元的“黑洞”後,福清西山學校把鳳舞公司告上法庭。
《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相關證據,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福清西山學校與鳳舞公司等曾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後者向前者借款850萬元,借款期限爲5天。
最終,2015年10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鳳舞公司應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福清西山學校85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截取自張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民事判決書》內提及了一份《借款合同》。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他對這一份《借款合同》沒有印象。他們不認識鳳舞公司的人,也沒有簽訂過相關合同,連打官司聘請的代理律師也是華夏銀行方面的法律顧問。
不過,該代理律師向紅星資本局否定了這一說法,他稱,他不是華夏銀行的法律顧問,只是在該行的律師庫中,且經辦過該支行的案件,於是被推薦代理了福清西山學校的案件。
另有福清西山學校的員工告訴紅星資本局,當時,張先生讓學校配合華夏銀行方面打官司,“公章和法人章提供給他們用,他們有什麼東西拿過來,我們就蓋章,也不知道是什麼。”
目前,張先生和代理律師均向紅星資本局表示,《借款合同》不在他們的手上。
張先生向紅星資本局表示,通過法院對鳳舞公司的執行,福清西山學校獲得了104萬元的現金。對於剩下的欠款,鳳舞公司已沒有其餘的財產可供執行。
天眼查APP顯示,鳳舞公司已於2019年8月被吊銷。
“剩下的,銀行說‘以後給你補’。”張先生稱,華夏銀行方面曾承諾會解決這一問題。
至此,事情尚未解決,福清西山學校透支的850萬元尚需歸還給華夏銀行。
4、歷經多任行長,仍未能解決
據張先生介紹,在過去十多年中,華夏銀行福州分行及東大支行歷經多任行長,但都未能徹底解決這件事情。
張先生向紅星資本局提供了一份有江某某簽名的《說明》。
江某某在《說明》中稱,他在2015年3月至2015年年底擔任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的行長,知悉前任行長(翁某某)爲化解不良貸款協調、安排福清西山學校配合做法人賬戶透支。
江某某還稱,鳳舞公司還款後原先抵押的房產被解押,在重新貸款的過程中,房產出現問題、無法辦理抵押,該筆貸款未重新發放,導致福清西山學校的法人賬戶出現850萬元的缺口。他曾提出解決方案,但尚未解決,他就被調走了。
有江某某簽名的《說明》,圖由張先生提供
9月上旬,紅星資本局先後多次給華夏銀行方面的翁某某、江某某、陳某等人打電話,但電話要麼未能接通,要麼對方在聽明記者的來意後以“正在開會”等爲由掛斷電話。
同時,紅星資本局向上述人士發送短信,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覆。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華夏銀行方面曾要求他用“以貸還貸”的方式把850萬元的資金缺口轉貸,他拒絕了。2019年5月,華夏銀行方面向廈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申請書顯示,申請人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稱,截至2019年5月22日,福清西山學校尚欠法人賬戶透支本金1089.64萬元,該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由於仲裁會影響到擔保人,有擔保人當時正好要貸款,爲了使其不受影響,無奈之下,他只好同意轉貸。
據他介紹,華夏銀行方面撤回了仲裁申請,福清西山學校在轉貸的過程中先還款131.41萬元,此後一年一簽合同,通過“以貸還貸”“借新還舊”的方式不斷掩蓋這筆貸款。
最後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顯示,福清西山學校向華夏銀行福州江濱支行貸款982萬元,貸款期限爲一年,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1月21日,到期後一次還本。
(注:經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終止營業,由新設立的華夏銀行江濱支行全面承接其權利義務。)
張先生稱,在這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到期後,福清西山學校發現華夏銀行始終未解決這一問題,故決定不再續簽。2023年年末,華夏銀行方面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一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文件由張先生提供
5、學校和銀行對簿公堂
今年8月,華夏銀行和福清西山學校的案件一審宣判。
紅星資本局翻閱《民事判決書》發現,經過審理,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認定了多項事實,包括前文所說的陳某向福清西山學校財務人員發送短信等。
根據《民事判決書》梳理事實如下:
2014年3月3日,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與鳳舞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鳳舞公司向該支行貸款880萬元,貸款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3日。
2015年3月5日,華夏銀行福州東大支行工作人員陳某向福清西山學校財務人員發送短信,短信內容爲:“鳳舞公司,5931*******1160。”
同一天,福清西山學校轉賬850萬元至三和農業賬戶,轉賬備註爲“往來款”;三和農業轉賬850萬元至鳳舞公司賬戶,轉賬備註爲“借款”;鳳舞公司以“櫃檯還本息”方式還款873.76萬元。
綜合來看,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前文張先生講述的基礎事實大致相同。
不過,該法院認爲,華夏銀行福州江濱支行與福清西山學校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案涉合同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訂立。
該法院還在判決書中表示,“即使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刑事犯罪行爲並未直接影響合同的內容、訂立及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截圖自判決書,文件由張先生提供
該法院還認爲,華夏銀行福州江濱支行已履行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福清西山學校已經取得該貸款。福清西山學校將案涉貸款轉入鳳舞公司賬戶,並以鳳舞公司向其借款爲由訴請鳳舞公司還款,已獲得相關民事判決書支持。現福清西山學校未按期還本付息,已構成違約。
最終,該法院判決:福清西山學校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華夏銀行福州江濱支行償還借款本金981.77萬元及罰息,相關擔保人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目前,他已遞交上訴狀。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