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撫卹金如何分配?法院:80%歸盡贍養義務更多的一方
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死亡撫卹金分割糾紛案件,最終判決與死者關係更親密、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緊密、盡贍養義務更多的一方分得80%撫卹金。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老王與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兩子王一和王二,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後前往外地,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與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時的直系親屬只有王一與王二。老王工作時的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向老王家屬發放了一筆死亡撫卹金。
因王一與王二對死亡撫卹金的分配產生糾紛,王一將王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撫卹金。
平谷法院審理後認爲,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死者親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該項費用均發生於公民死亡後,不屬於遺產,不能按照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進行分割,其權利主體一般爲與死者存在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的近親屬,即父母、配偶、子女。該項費用性質上屬於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請分割。對於死亡撫卹金,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盡贍養義務的多少等因素進行分割。
該案中,因老王之妻老李先於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撫卹金的權利主體爲王一、王二二人。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老王生前長期與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與王一的關係更爲緊密,王一贍養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認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老王進行了日常照料,其盡贍養義務較少。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對於死亡撫卹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死亡撫卹金亦按照判決分割完畢。
(文中人物爲化名)
編輯 彭衝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