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有房 擇一享優稅

臺南市財稅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原則上僅限「一處」,夫妻結婚後視爲同一戶,若各自有房,可擇一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財稅局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在全國範圍內僅能選擇一處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有民衆近期因工作調動由北部遷居臺南,購置新房並辦妥戶籍遷入,但因配偶名下於北部原本已有房地且仍設籍其中,詢問兩處房地是否皆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財稅局解釋,該案例中,臺南購置的新屋僅設籍本人,北部房地則仍由其配偶持有並設籍,兩筆土地皆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依法僅能選擇其中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經考量後,這對夫妻決定保留北部房地的稅率優惠,因該處稅負相對較重,使用優惠稅率可節省更多稅金,至於在臺南新購房地,則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財稅局表示,若這對夫妻另有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在其中一筆土地上完成戶籍設立,且該土地未出租、未作營業用途,則可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內、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內,例外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不受一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