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未被禮讓氣到比中指挨告 二審「1原因」獲判無罪

臺南一名婦人因行車糾紛對比中指,表明對事不對人,一審遭罰4000元,二審翻轉認爲情節輕微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程炳璋臺南傳真)

臺南市1名婦人去年間因一起駕車禮讓糾紛,下車對1名男駕駛比中指,遭提告公然污辱,臺南地院一審判罰4000元。案經上訴,二審法官卻認爲冒犯程度輕微,對被冒犯之人社會生活不至於產生不利影響,一般人可合理忍受,改判無罪。

40歲許女去年8月開車要進入社區活動中心,在入口處遭遇唐姓男駕駛車輛擋住去路,許女見唐男並未禮讓自己,在停好車後,經過唐男汽車旁,順勢比出中指,引起唐男不滿提告。

許女坦承朝唐男比中指,卻否認犯行,認爲比中指是在發泄對事件的情緒,並非對人,且「只有比1下下」,應不至於造成公然污辱。

檢方認爲許女辯詞明顯卸責,不足採信。臺南地院一審法官認爲,許女因道路糾紛發生爭執,未設法理性解決,卻以比中指方式發泄,且在警方筆錄時,仍否認比中指,難認態度良好,判罰4000元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比中指源於西方文化,用肢體語言來表示辱罵之意,臺灣社會也公認是污辱的手勢。但許女僅比1次手勢,並非持續恣意謾罵攻訐,認爲是偶發且負面冒犯行爲,影響情節輕微,一般人應可合理忍受。

二審法官同時認爲,中指手勢固然有冒犯之意,就算被旁人看見,對唐男的心理與社會生活關係都不至於影響,因此認定不足以損害個人名譽,判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