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組合」申請法人遭刁難 內政部挨批侵害結社自由

▲「公民組合」在臉書專頁貼出內政部回函,建議團體名稱冠上中華民國臺灣。(圖/翻攝自公民組合臉書)

記者劉康彥臺北報導

律師林峰正、學者黃國昌等人發起的「公民組合」,分別在3月31日及4月14日,兩度向內政部送出「法人登記申請書」,豈料兩次收到的回函,內政部卻都建議改用「會」、「社」、「學會」等名稱,並冠上「臺灣」或「中華民國」,以辨明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

「公民組合」4日下午將兩份回函公佈在臉書,並附上相關法規連結,質疑「爲什麼政府規定人民組織名稱非得加上或「會」或「社」不可呢?《人民團體法》在此(http://goo.gl/qAvWX),請問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網友也立刻在下方留言,指依據《釋字第479號》規範,內政部回函已侵害人民結社自由,「...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侵害人民依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