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爭遺產 靠結婚照保住嫁妝
吳姓婦人將嫁妝金飾交給母親保管,沒想到母親私下交由吳婦哥哥保管,30年後吳婦母親和哥哥均過世,吳婦卻和大嫂爲了首飾認定鬧上法院。高雄高分院認爲吳婦請求有據也未逾時效,判大嫂需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吳姓婦人的母親曾經贈其一批貴重首飾做嫁妝,後來代爲保管還私下轉託吳婦大哥藏放於銀行保險箱。3年前,吳婦大哥過世首飾才曝光,兩家人卻也鬧上法院。
吳婦大嫂主張請求已逾15年時效,但高雄高分院認爲吳婦一直不知道首飾在何處,沒有請求逾時的問題,判吳婦大嫂仍須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吳婦1981年結婚時母親送她一批黃金、白金、珍珠首飾及金條給她當嫁妝,兒子出生滿月時母親又另送給孫子數個黃金配件。由於吳婦母親常常到高雄,怕家中金飾會被偷,曾說要把金飾拿去藏放保管,吳婦因信任母親便未過問金飾去向。
3年前吳婦哥哥過世,子女處理遺產時才發現其銀行保險箱內藏放一大批首飾,吳婦也才得知,原來母親把首飾交給哥哥藏放保管,但吳婦大嫂認爲那是婆婆要送給兒子的禮物,不願返還,雙方鬧上法院。
大嫂認爲,該批首飾是她當初借給吳婦結婚時配戴用,事後輾轉回到先生手上。婆婆21年前過世處理遺產時,吳婦也沒說過有這批首飾。
一審吳婦拿出媽媽生前手寫字條,佐證她擁有部分首飾,也拿出結婚照證明曾配戴這些首飾,法院判吳婦大嫂及兒子應部分還回。但雙方仍爲首飾歸屬認定歧異,繼續上訴。
但吳婦大嫂及其兒子不服、提起再審,強調吳婦在媽媽過世時不提出請求,早已逾越15年的民法請求時效。
合議庭認爲,吳婦大嫂不能證明婆婆過世時、吳婦就知道首飾藏放在哥哥那裡,並認定其爲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因此原判決沒有逾時失效問題,最後判吳婦大嫂及其兒子仍應歸還部分首飾,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