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解讀

3月15日起,《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應遵守的法律規定,有效解決了古樹名木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備的問題,實現了對古樹名木相關違法違規行爲的有效監督,爲我國古樹名木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明確政府職責,完善管理體制。《條例》明確了古樹名木保護的基本原則,特別是把古樹名木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條例》明確構建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監督制度體系,爲各級各部門建立健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明確古樹名木分級認定程序。《條例》完善了古樹名木分級保護和認定方式,規定對樹齡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滿500年、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由省、市、縣分別認定,並實行一級、二級和三級保護,對名木全部實行一級保護。

明確日常養護和專業救治責任。《條例》規定縣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與日常養護責任人簽訂日常養護協議,養護責任人應當制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爲,發現古樹名木遭受損害或者出現生長異常等情形應及時報告,縣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

明確古樹名木採伐、移植條件和處罰標準。《條例》明確了古樹名木採伐、移植的幾種情形和審批程序;對違規採伐、移植和因項目建設破壞古樹名木等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設定了法律責任,全面追究違法犯罪行爲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明確古樹名木可以開展的活動。《條例》規定在不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樹名木資源開展科普宣教、科學研究並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屬於傳統經濟樹種的,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開展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

(記者 張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