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案”清理後,企業輕裝上陣
“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企業終於卸下了‘包袱’,轉型發展更加順利,開展洽談合作底氣也更足了……”近日,河南省淇縣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向前來回訪的淇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說。
今年4月,淇縣檢察院收到馮某的來信。信上說:“企業5年前被刑事立案,但一直沒有處理結果,這給企業轉型、項目合作及個人聲譽都帶來困擾,希望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收到線索後,淇縣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和刑事檢察部門立即派員瞭解案情、聽取企業訴求,同時啓動立案監督程序,向公安機關覈實案件情況併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
承辦檢察官瞭解到,2017年6月,該公司按照建築石料礦山綜合整治要求,就地就近取材平整場地、硬化道路。但在此過程中,該公司超出採礦許可證批准的採礦界限進行開採。2018年4月,有關部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通知書。經鑑定,該公司非法越界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到情節嚴重標準。2019年1月21日,有關部門將該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罪一案移送公安機關。次日,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事立案。
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期間,把該公司就地就近取材平整場地、硬化道路所使用的礦產資源一併混入了全案涉案價值金額,立案偵查行爲存在瑕疵。
爲查清案件事實、準確定性,該院通過現場覈實、諮詢專家等方式,詳細瞭解案件情況。經查,該公司部分越界開採行爲係爲響應地方政府對礦山企業場地、設施進行環保改善提升的號召,積極平整場地、修繕道路,其主觀惡性不大;因涉案場地地貌發生巨大變化,該公司實際越界開採行爲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不具備重新鑑定條件,作爲認定是否達到非法採礦罪立案標準的數額存疑;公安機關未及時對實際越界開採行爲調查取證、重新鑑定,導致長期“掛案”,應依法予以監督。
今年4月29日,淇縣檢察院審查認爲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遂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同日,公安機關決定撤銷該案。
案件辦結後,承辦檢察官考慮到轄區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的歷史背景,認爲該案可能並非個案,爲一體推進個案辦理、類案監督和社會治理,淇縣檢察院將“涉企犯罪案件專項立案監督”作爲工作重點,通過應用“涉企‘掛案’清理法律監督模型”,發現另外2起涉企“掛案”線索,經審查均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現已監督公安機關撤案。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劉立新 步豐雷 路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