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審查案件股權 轉讓陸資需先申請

據瞭解,經濟部關鍵技術小組已審查通過、且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者的案件大約有10件,扣除已經轉讓股權、破產或解散案件,目前仍有包括臺積電、聯電、力晶(力積電)、日月光、友達等案,多數以半導體業者爲主。

投審會表示,依照現行規定,目前針對我國領先、應保護的技術,或較重大的案件,目前應依「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進行審查,若投資人申請投資案件經投審會審查通過,基於投資案內涵涉及政府欲保護製程技術,若後續其股權移轉時,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等同涉及技術移轉,因此針對轉讓股權給大陸投資事業出資的情形 應視爲技術合作態樣,依法均應事先申請許可。

投審會官員解釋,依照現行規定,這些通過審查的案子,若在中國與在地陸企尋求技術合作,都必須要經過事先申請,對於出售廠房、在陸增資等股權移轉財務行爲,只要在轉讓後2個月內提出事後申請,但修法之後,這些股權移轉的財務行爲將視爲技術合作,採行「事先申請」制。

若違反規定,官員指出,就會迴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若違反者爲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將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但若爲禁止項目,則處5萬至2,500萬元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爲相同違反行爲者,處行爲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這次修法也有配合兩岸往來的樣態而放寬,刪除對商標權之轉讓或授權,未來對於商標權之轉讓或授權,迴歸各該主管法規;考量保護新興技術發展,例如人工智慧或軟體程式編寫屬於著作權之範疇,因此將「著作財產權」文字調整爲「電腦程式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