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信證券、立信等多家中介機構收深圳證監局警示函
(原標題:國信證券、立信等多家中介機構收深圳證監局警示函)
近日,深圳證監局在官網披露了近期對包括國信證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等在內多家中介機構的行政監管措施。督促中介機構不斷提升執業質量、充分好發揮“看門人”作用,監管層正“長牙帶刺”,持續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問責力度。
在對國信證券出具的警示函中,深圳證監局點出了其合規內控存在的問題。具體來看,一是國信證券2019年至2022年在從事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個別標的黑名單管理不到位、個別標的盡職調查不充分、在業務融入方出現風險後仍多次有條件延期造成大額損失;二是紓困產品管理不足,部分紓困資管產品投向紓困用途的資金未達到規定比例;三是私募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個別產品未經備案開展業務、個別基金部分投資款被合作方挪用;四是存在爲金融機構及其管理產品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爲未備案的私募產品提供外包服務、信息隔離牆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除了券商機構,深圳證監局還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相關責任人出具了警示函。深圳證監局在對前述兩家會計師事務所於不同階段執行的深圳市智動力精密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動力”或“公司”)的年報審計項目執業質量檢查中發現,審計執業中均存在諸多問題。
在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警示函中,深圳證監局指出,一方面,該所存在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問題。一是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計關注相關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中客戶對貨物驗收的信息,導致未能審計發現收入確認年度跨期的情形。二是未審計關注2020年度公司委託代加工業務收入以總額法確認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該所研發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也不到位。該所未審計關注公司2020年度將客戶退回的不合格產品損失確認爲研發費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九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另外,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不到位的還有營業成本審計程序。該所對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替智動力承擔報廢品成本的合理性、智動力2020年度模具相關收入確認及毛利率的異常波動,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也未設計並實施有效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在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警示函中,深圳證監局指出了其存在的四方面問題。一是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該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審計關注相關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中2021年度、2022年度客戶對貨物驗收的信息,導致未能審計發現收入確認年度跨期的情形。二是研發費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該所未審計關注智動力2021年、2022年將客戶退回的不合格產品損失確認爲研發費用的合理性。三是該所2021年年報審計執業時,存貨跌價準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包括審計複覈未發現公司仍需加工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未考慮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未審計關注與公司當年已停止生產業務相關的原材料存貨跌價準備計提的充分性;未審計關注公司對客戶預測訂單的期後實際執行情況。四是商譽減值測試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利用管理層專家工作時,該所未能審計發現2021年度相關重要子公司核心管理層發生重大變更的情況,未能審計複覈發現收入預測等關鍵評估參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
公開信息顯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爲智動力2019年度、2020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相關審計報告,鍾宇、王丹爲智動力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陳延柏、宋保軍爲智動力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則爲智動力2021年度、2022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相關審計報告,潘傳雲、鍾宇爲智動力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宋保軍、鍾宇爲智動力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你們應加強對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遵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治理和審計質量控制,確保證券市場審計執業質量。”深圳證監局指出。
此外,深圳證監局的檢查中,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也因在對智動力2021年度財務報告中收購廣東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譽及資產組的資產評估執業過程中存在的評估執業時收集資料不充分、現場調查程序執行流於形式、對重要評估參數的評估複覈不到位問題收到了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