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師遭拖到樓梯口揉胸摸下體 法官:沒脫褲算猥褻

被害人無法確認有無「脫褲」行爲。(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南市一名李姓男子國中工作,去年8月晚間看到女老師獨自加班,心生犯意,趁等待電梯的空檔,強行把對方拖到樓梯口撫摸胸部下體。儘管檢察官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主觀犯意」不同,僅依強制猥褻判刑1年6個月。

判決指出,李男去年8月在臺南市某國中工作,見到女老師獨自加班,等到晚上7點40分左右,趁着對方等電梯的空檔,從後方勒住脖子摀住口鼻,強行拖到樓梯口,壓在地上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不過,女方拼命掙扎,他數分鐘後放棄搭乘電梯離開;而女教師則是逃回辦公室反鎖門窗報警處理。

檢察官訊後也依強制性交未遂起訴,並闡明3項關鍵動作,「強拉至樓梯口(偏僻角落)」、「撫摸下體私處」、「伸手拉下牛仔長褲」,並引用李男接受筆錄的自白,「我是以強暴、脅迫方法對被害人強制性交未遂。」

對此,法官卻認爲這些無法證明有「強制性交的犯罪故意」,並採用「罪疑唯輕原則」。法官表示,強制猥褻和強制性交未遂差在「主觀犯意」,如果行爲人心裡沒有想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爲,就算他做盡侵入身體前一切不堪行爲,都屬猥褻。

另外,法官強調,法院只能用「已經證明的罪」處罰被告,如此才能避免冤枉,這是現代非極權國家普世價值,而且根據「罪疑唯輕」,證據強度僅達「強制性交未遂」和「強制猥褻」都可能的情形,法院就只能認定被告犯的是比較輕的強制猥褻。

法官解釋,檢察官所提的3個動作都可能只是爲了猥褻,而且被害人也無法證明真的有「強脫牛仔褲」的行爲;最後審酌身家背景、自行停手及犯後悔意,判處1年6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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