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學生如廁驚呆了 「攝狼」偷拍私密處竟是男師
梁姓國中男老師闖女廁,用手機偷錄女學生如廁及私密部位。(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市一所梁姓國中男老師,去年(111年)6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至13時,竟闖入4樓女廁,拿手機伸入廁所隔間門板下方,偷錄女學生如廁及身體隱私部位,女學生髮現後報警,警方追查是梁姓男老師所爲,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樑師所爲是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法官審酌,樑師無故持手機錄影,竊錄女學生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女學生隱私,造成心理受創,所爲實有不該。樑師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但未能達成和解,未得到女學生原諒。
法官日前依法簡易判決處刑,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8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