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割頸案一審輕判 被害人父親痛批「司法天平失衡」
新北市議員石一佑日前到醫院關心被害人父親及其女兒健康狀況。(石一佑提供)
新北市土城國中生割頸案上月一審宣判,少年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9年,少女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8年。當日被害人父親即透過新北市議員石一佑發聲明指出,司法完全向加害者一方傾斜。今(16)日被害人父親再次透過石一佑公開給司法的1封信,痛批「司法天平失衡,已完全偏向加害者!司法已死」。
信件全文:
1、當初第一次開庭時,尊敬的法官對我們受害家屬說,她感同身受,當時期盼這位法官能夠真正瞭解我們的痛,可以給予兇手應有的懲罰,結果卻是法官對於加害者的滿滿的關愛不捨!
2、加害者的原生家庭問題及家庭教育不張是我們造成的嗎?是冰凍三尺非一之日寒的教育造成,更不是我們受害者造成的,憑什麼因爲原生家庭的問題及家庭教育不張來減刑?
3、未滿十八歲,依照刑法是“得”減刑,並不是“必”減刑,殺人兇手片刻之間連刺七刀,刀刀致命,手段兇殘,這種人還可以再減刑?少事法給予優沃的處遇環境[陽明學校],再者年紀小就可以胡亂殺人後,談減刑已違反少事法本質,且當有一方爲此逝去生命時少事法應以生命爲重,而非公然保護非法!法官難道不怕以後會有更多受害者嗎?
4、法院認證已知悉暑假郭生即有帶刀遊蕩之情事,事發前郭生少保官竟未曾通知學校,也未做其他動作,僅口頭勸告,難道少保官認爲郭生帶刀去學校符合行政處遇的條件無需通知?顯然此舉也讓我們的校園安全蕩然無存!
5、犯後短時間的覺察反省,也可以減刑?我們的法律是在教殺人被抓後故意表現出有反省,就可以減刑,有什麼科學依據提供,或只是爲了脫罪就可以減刑嗎?少年法庭過去15 年教育瞬間全無意義,今天唔談幾日馬上悔悟,其用心明顯在減刑,殺人明顯時是良心已泯,爲何法官還是覺得可以原諒?
6、犯案後再來看個心理醫生是否再來個減刑?現在二嫌都開始在看醫師,爲了減刑無所不用其極!
7、林生犯後一直不承認有共犯行爲?爲何刑期較輕?
8、殺人罪可以共同分擔嗎?難道法官在告訴我們以後要殺人記得找多一點人來!這樣可以分擔刑責!
9、二人在法院均無[有期徒刑]之紀錄!少事法保護,二人多次的行政處遇都是保護管束,仍不知悔改,可說塗銷紀錄可以完全抹滅之前衆多的惡行!法官縱放、司法溺愛鑄成大錯。司法說要行政輔導先行,難道他們在第一次霸凌及暴力行爲時司法沒給機會嗎?答案是“有”!結果就是學習到用惡毒手法殺人且至今仍不坦承殺人,但證據確鑿,爲了減刑裝哭、裝無辜,在學校多少同學都怕他們,其智能膽識都高於一般學生甚至於大人!愛的教育很明顯在他們身上沒用,司法院完全愛錯方向,不想讓所有少年失去機會,但這兩個不好好反省、珍惜機會!這樣的人沒資格再擁有減刑資格。
犯罪行爲人總會用千萬個理由來逃避罪責,我們的法官也一直替他們找減刑條例,希望他們能夠真正改過,但是這些人的再犯率是多少?根據統計是一半以上!法官不知道嗎?我一直強調小錯可以原諒,大錯不可原諒,否則將會有更多人會跟我們一樣!原生家庭和家庭教育不張是政府的問題,表示政府沒有積極介入纔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我認爲不能做爲減刑的理由!如此判決只會讓社會問題會更嚴重,沒有相對應的處遇及教化是沒有意義的。
更何況法律是用來維護所有人的生命、財產、自由及人權,不能因犯罪行爲人違反規定還要替他們考慮人權及自由,否則整個社會安全網將無法有效保護社會大衆,校園安全更是會陷入不可控的私刑場,因爲法律會無條件保護兇殘之人即便[兇手刀刀致命,不留餘地],如果開此先例讓校園大亂,少事法原先想保護之美意變成比兇狠就好,有少事法保護刑安嗎?相信這不是社會大衆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