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推出4條 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舉措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11月27日,海關總署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發展的公告》,提出4條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試點、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公告提及的相關舉措將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數據顯示,前三季度,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已經達到1.88萬億元,增長11.5%。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負責人林少濱日前指出,針對跨境電商發展趨勢和特點,海關已創新開展了跨關區退貨模式、先查驗後裝運模式、電子繳稅等便利措施,推動跨境電商健康規範發展。

此次《公告》進一步明確,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對於此前已有試點的跨關區退貨模式、先查驗後裝運模式,此次公告也明確了將進一步推廣。

具體來看,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深圳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範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