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工安意外真的無能爲力?(杜震華)
雲林縣斗六市1家資源回收公司10日發生女工掉入壓縮打包機意外,上半身被壓成肉泥,被勒令停工。(張朝欣攝)
日前,雲林斗六一天發生兩起工安意外,一家資源回收場的女員工跌落寶特瓶絞碎打包機,絞成肉醬慘死;另一家水泥預拌廠的男性移工遭活埋,幸好被救出醫治。兩件工安意外原因雷同,都因員工未按規定先停機再檢查。
就在雲林事故的前兩天,臺中市也發生兩位建築工人在不同工地墜樓致死事件。在臺灣缺工嚴重,各種工地進用越來越多「非熟練勞工」之下,工安事件不僅難以有效控制,反可能益發惡化,相關政府部門必須更加用心。
事實上,因建築意外頻傳,勞動部將今年訂爲「營造業墜落打擊年」,要將建築業墜樓死亡人數控制於68人內;但上半年已達40人,目標很難達成。40人中竟有37人根本未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應是完全沒有「危險意識」所致。勞動部統計,臺灣建築勞工墜落致死率高達6到7成,高於英國、新加坡、韓國等國。職安署爲督促業者加強工安管理,將以加強勞檢、加大裁罰和停工強度應對。
事實上,工安意外雖死亡數目不算大(去年300人),但造成的各種損失極大。勞動部推估,去年損失的工作天數達80萬天,造成失能傷害者1.4萬人次,職災保險給付爲76億元,直接和間接損失380億元。但親友感受的永久傷痛,可能還沒有列入推估。因此,如何有效減少工災,理當是業者和政府都重視的事。但爲何「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相信主因是臺灣罰則太輕所致。看看美國在1970年代如何處理工安,應可獲得一些靈感。
美國1970年在勞工部設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設定四種不同程度的違反安全標準,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根據國家經濟局(NBER))研究,因檢查違規而受罰企業,後續幾年發生工安事故的機會顯著減少22%。而未導致處罰的工安檢查,對事故減少完全無效果。研究也顯示,無經驗工人較易產生意外,故「勞工流動率」高的產業必須進行更高的工安檢查;因此,工安教育和訓練極爲重要。
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僱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但在45條對違反者之處罰,竟然只有區區3–15萬元。請問,有多少業主會將工安教育和訓練當一回事?
看看美國司法界如何對業主的漫不經心做出迴應。1984年,加州最高法院對建築意外宣佈,業主可因此而被判「殺人罪」(manslaughter)。隔年,伊利諾州庫克郡(Cook County)巡迴法官以「殺人罪」控告某公司三位領導:「刻意使員工處於致命的工作環境」。
人命關天,勞動部和司法部門都該加油了。
(作者爲華梵大學特聘教授、中華貨幣金融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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